2021年度市政府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的报告 2022-03-21
一、基本情况
(一)市政府审查情况
市政府受理备案规范性文件420件,同比降低9.68%。其中,市政府部门报备377件,占89.76%,前三位分别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以及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4家并列);区政府报备43件,占10.24%,前三位分别是奉贤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3家并列)。审结434件(含结转),其中,准予备案387件,通知改正后准予备案43件,终止审查4件,纠错率为10.83%。
(二)各区政府审查情况
各区政府共受理备案规范性文件284件,审结258件,其中,准予备案239件,通知改正后准予备案19件,平均纠错率为7.36%。
二、主要成效
总体上看,各区、各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为促进本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2021年,市政府受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在减少,审查纠错率持续下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控制数量和提升质量上取得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变通机制。建立长三角规范性文件协作机制,深化区域政策互认和协同。二是规范性文件质量意识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召开首次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会,开展全市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比学赶超”活动,提升行政机关的文件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三是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三级把关制度,完善有效期管理工作机制。优化文件管理系统,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数字化转型。四是行政机关主动探索有效举措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如闵行区推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无缝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着力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市文化旅游局将合法性审核拓展至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
三、存在问题
一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等重要法律需加强。如某区政府制定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规定改变居民小区会所规划用途作为企业住所的业主同意比例为“双过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某部门制定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未事前报告企业事项变更等行为设置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是文件部分内容与“六稳”“六保”政策取向不一致。如某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项目单位工程个数的三分之二制定创优目标和计划,并列支创优奖励费用,在没有上位依据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负担。某部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一次性失业登记创设有效期6个月、期满需重新登记的规定,限制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获取就业服务等待遇。
三是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如某部门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限制了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公平参与权。某区政府制定的《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区内企业采购本区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变相实施地方保护,有损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未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如某区政府制定的《本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危险住房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但其上位依据未将鉴定机构纳入资质管理范畴。某部门制定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规定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要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但其上位依据在2017年就取消了上述要求。
五是一些文件存在形式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对文件有效期制度理解不准确,如某部门制定的《关于航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将已经失效的文件再行废止。有的行政机关不注重施行日期管理,如某部门制定的《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未明确施行日期。
六是未按照要求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部分单位存在逾期报备或漏报备的情况。如某部门全年制定规范性文件12件,其中8件经催促后才于年底打包一次性报备。某管委会26件规范性文件应备未备,已被督促要求纠正。
四、下一步工作
2022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工作能力,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本市中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控量提质。严格落实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文件数量;严格制发程序,持续提升文件质量。二是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严格落实文件有效期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文件清理工作;注重衔接联动,提升文件制定的有效性、系统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