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限的通知(沪财发〔2023〕15号)
报备机关:
市财政局
审查结论:
不予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沪府备审〔2023〕第450号

市财政局:

你单位报送市政府备案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延长<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限的通知》(沪财发〔2023〕15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此文件不予备案。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