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虹府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1-29
施行日期:
2023-03-01

正文

虹府〔20231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3119日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3129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等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设施的大中修(不含道路大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下立交、地道、天桥、桥梁等)、河道管理、排水防汛、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和房屋修缮等,具体详见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能分工)

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若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增长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年度城市维护资金的需求。

第六条(标准定额)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设施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的推进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储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维护类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实行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

工程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阶段审批,出具批复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参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市相关规定实施。

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结合区情与财力,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特殊保障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计划和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年度重点工作、项目轻重缓急和结转项目优先原则,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同时,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预算核定和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综合平衡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进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务监理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审核申请资料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方式)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合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根据需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对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城市维护项目计划与预算管理。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效果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长效管理)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立常态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城市维护计划目标及相关配套机制措施等,确保存量基础设施的有效维护、完好使用和市容市貌的整体改观。

第二十二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3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29日。

 

附件: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虹口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纳入区管范围的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护栏、标志标线、路名牌、慢行和公共交通设施、市政消火栓、市政道路路灯维护,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桥荫桥孔设施维护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掘路修复、排水接入项目、各类架空线整治、燃气安全管理等。

(二)河道管理。河道日常养护工作、整治工作等。

(三)排水防汛。纳入区管范围的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管道、支(连)管道、窨井、雨水口、排水泵站等的维护、更新、抢修。

(四)市容管理。纳入区管范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含美丽街区建设)、户外广告及店招设施的管理及整治,政府出资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含大、中修,景观灯光集控设施运行及维护。

(五)绿化管理。纳入区管范围的公园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管理、养护、改造。

(六)环卫管理。纳入区管范围的生活废弃物与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与处置,道路一体化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运营维护、环卫设施大中修等。

(七)房屋修缮。美丽家园综合整治、成套改造、里弄房屋修缮、优秀历史建筑修缮、雨污分流等各类旧住房修缮项目。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