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府规〔2023〕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2-10
施行日期:
2023-03-12

正文

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田子坊地区的综合管理,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布局和商业消费环境,体现业态特色,提升田子坊文化品牌影响力和原创性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田子坊地区,是指东起思南路、西至瑞金二路、南起泰康路、北至建国中路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田子坊地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子坊管委会”),负责田子坊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田子坊地区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

(二)统筹、协调解决城区管理、社会治理等区域性、综合性工作,组织风险评估及应急管理;

三)指导、监督运营机构履行运营合同;

(四)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五)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田子坊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田子坊管理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田子坊管理办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单、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区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打浦桥街道办事处负责田子坊地区的社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协助田子坊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运分离)

田子坊管委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管运分离的要求,明确独立运营事项和运营机构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遴选运营机构。

第六条(运营机构)

田子坊管委会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营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运营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招商引资,培育商业特色集群;

(二)提供区域物业与公共设施的管理服务;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田子坊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展专项规划)

田子坊管委会根据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组织编制田子坊地区发展专项规划,对商业功能、商业结构、空间布局等进行统筹设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田子坊地区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田子坊管委会应当广泛征求成员单位、商会、商户和居民意见建议,并按规定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专项规划)

田子坊地区发展专项规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完善商业配置,明确发展定位和业态结构类型,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

(二)增强商业文化底蕴,充分挖掘商业文化内涵的方式方法,塑造独有的文化内核,提升文化附加值;

(三)打造智慧区,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推广应用,开发建设数据管理平台、客流监控体系,提高数字管理服务水平;

(四)提升区域景观形象,实现与商业业态、建筑风格相协调,满足公众游憩、购物、观光等需求。

 

第二章  产业布局与调整优化

第九条(产业布局)

田子坊地区的产业布局遵循整体规划、突出特色、融合发展的原则,打造多元消费场景,减少重复业态,推动业态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条(业态调整联席会议)

田子坊地区实行业态调整联席会议制度,由田子坊管理办牵头,成员单位、商会、行业协会等主体共同参与,加强政企信息沟通,协调解决业态调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田子坊管理办应当建立健全管控评价制度,加强对业态调整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商户调整经营策略和品牌结构,有序淘汰与清退低端业态,推动形成以文创艺术和特色品牌为主的产业布局。

第十一条(业态发展导则

业态调整联席会议根据田子坊地区实际,组织编制业态发展导则,并定期调整。

业态发展导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态引导和调整政策;

(二)业态组合结构与比例;

(三)鼓励、限制、禁止类业态目录;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打造商业特色

支持商户依托历史底蕴、文化魅力、商品服务特色,开设特色鲜明的专业店、专卖店、零售商店等,打造特色精品小店。

鼓励有条件的商户开发具有“田子坊元素”的IP产品和活动,打造原创品牌集聚地。

第十三条(文化传承和利用)

田子坊地区加强对老城厢、石库门等上海特色建筑的保护,支持商户活化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因地制宜改造为美术馆、博物馆、画廊、书店等文化设施,打造集“老上海”弄堂文化与特色商业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产业格局。

支持商户发展工艺美术、创意空间、文化传媒等产业形态,引入创意集市、沉浸式演艺、主题展示等形式,推进商业与旅游、文化传播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搭建服务平台)

运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形成整体服务格局,拓宽品牌引进渠道,注重项目优化布局,提升区域的整体品牌效应。

 

第三章  地区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数字化建设)

田子坊管理办开发和建设智慧安全管理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字赋能。智慧安全管理平台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接,实现数字治理、商业智能分析等综合功能。

田子坊地区推广和运用小程序、APP、公众号、服务号、直播平台等,提供导航导览、游玩攻略、热点推荐、智能支付等服务,提高消费者驻留率和消费水平。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

田子坊地区实行城市有机更新,加快推动旧住房更新改造和老旧社区微更新,注重服务配套和基础设施完善,彰显独具特色、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地区风貌。

第十七条(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建设)

田子坊管委会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及应急机制,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卫生、消防险情等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

田子坊管理办依法设置监控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和预警;必要时,由公安部门采取疏导、劝返等措施。

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前,田子坊管理办应当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做好人群聚集风险评估;举办过程中,田子坊管理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

田子坊地区实施重点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引导户加装消防安全智能管理设备并纳入田子坊智能安全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经营秩序管理)

商户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不得从事无照无证经营、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规破墙开店、强行揽客、强迫消费等行为。

第二十条(房屋管理)

商户、居民应当依法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

租赁商铺、住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田子坊管理办加强与房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好房屋租赁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空置房源信息、租赁信息等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鼓励商户设置体现区域特色、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

田子坊地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商户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二)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

(三)违反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空调设备; 

(四)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容绿化管理)

田子坊地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景区化保洁制度,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具体保洁标准由田子坊管理办制定,并负责实施。

田子坊地区的建筑立面、材料、色彩等应与区域整体风貌相协调。田子坊管理办应当加强对建筑立面的整治工作,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迹。

田子坊地区合理设置地面绿化、立体绿化、景观小品等,丰富绿化层次,提高绿化水平,体现区域特色。

第二十四条(垃圾与废弃物分类管理)

田子坊地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田子坊管理办应当配合绿化市容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并督促商户、居民履行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活动要求和保障)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举办大型店庆活动、品牌宣传活动或占用公共部位进行广告、广播电视摄制等,有可能引发人群高度集聚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田子坊管理办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场景等内容。

田子坊管理办加强对上述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安全保障等提供指导。

第二十六条(信息互通共享)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等活动的,田子坊管理办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社会自治共治

第二十七条(共建共治共享)

田子坊地区加强党建引领,积极营造社会自治共治的氛围,推动商会、行业组织、商户和居民等以多种方式参与治理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田子坊管理办应当畅通和规范商居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实质性化解的多元化解纠纷矛盾机制。

第二十八条(推进共治)

田子坊管理办积极推进社会共治,根据实际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自治自律组织建设,引导商户、居民成立自治自律组织,完善组织功能;

(二)对自治自律约的制定提供指导服务;

(三)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激励商户、居民积极参与自治自律;

(四)其他有利于推进自治自律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商户自治自律)

田子坊地区实施商户自治自律管理。商户可以在田子坊管理办的指导下成立商会、行业组织等。

商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自治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田子坊管理办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自治自律公约,从准入条件、经营规则等方面推动商户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指导商户调整经营策略、业态品牌结构活动;

(四)提供培训、技术咨询、指导服务,提高商户经营分析及实操水平;

(五)加强日常联络沟通,组织商户对商业运营和发展事项进行协商。

第三十条(商居沟通)

田子坊管理办应当搭建商户和居民沟通平台,通过商居自治联席会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机制,及时反映商户、居民核心诉求,协调解决商居矛盾纠纷。

引导商户、居民制定商居文明公约,促进商户与居民之间规范行为、自我约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商业资源共享)

鼓励商户资源共享,通过联合促销、联名打卡、联网直播等形式,推动商业资源共享、错位互补。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田子坊管理办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