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3〕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5-29
施行日期:
2023-08-01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规备字〔2023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已经我局2023年5月15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环境”门户网站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审查,备案报告、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的电子文本通过文件管理系统报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5

 

 

 

 

 

 

 

 

 

 

 

信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