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杨市监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6-12
- 施行日期:
- 2023-07-01
正文
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有效解决本区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改难的突出问题,防范和减少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合力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建立合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解决住宅小区电梯运行中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维修基金筹集动用滞后、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不到位、应急资金垫付与回收难等难点问题,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住宅电梯使用安全。
二、部门职责
(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依法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用电梯采取责令停用、查封等行政措施;组织对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社会宣传;负责电梯应急救援协调。
(二)区财政局:负责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救援服务及更新、改造奖励的资金保障。
(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紧急情况下维修基金应急使用的指导;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四)各街道:负责属地电梯安全协调,制定保障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应急预案;对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老旧电梯进行摸排上报;牵头协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维修基金筹集、电梯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应急资金垫付及回收;电梯停运及查封期间对居民的宣传、安抚和疏导。
三、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电梯安全问题。联席会议应负责工作协调,信息交流,指导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建立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9月底,由各街道排摸申报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名单(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前);经区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名单上报区政府,纳入下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现场评估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评估报告移交相关街道并抄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隐患整改提供依据。
(三)成立解决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组,推动具体问题有效解决。由相关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和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合力推动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四)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签约2家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高的电梯维保公司,作为本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以应对特殊情形下住宅小区电梯应急救援需要。每次签约周期为一年,每家每年服务包干费用一般为5万元。应急救援的范围、区域、费用支付以合同形式确认,购买服务的费用纳入区市场监管局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发生的电梯维修费用先由街道应急资金垫付,然后向小区维修基金收回。
四、常态管理
(一)信息预警。建立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对全区使用超过14年的住宅电梯适时提醒,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及时提示。
(二)信息通报。每年一季度,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督促有电梯的住宅小区上报维修资金状况,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或复检不合格中需要查封电梯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上报区政府、通报相关街道,并抄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接到电梯发生关人故障等异常情况等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信息通报可用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交相关资料。
(三)维修基金筹集。当住宅小区未筹集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时,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牵头,及时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
(四)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当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时,由相关街道牵头,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管、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整改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必要时使用应急资金按《街道应急资金使用相关规定》(附件1)执行。
五、物业托管
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退出时: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且正常运作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小区自主管理或者重新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虽有业主委员会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街道可在预选库中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临时服务,明确托管事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当托管物业不能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时,由相关街道书面指定住宅小区所在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物业管理职责,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六、新技术运用
鼓励住宅小区应用物联网技术对电梯运行开展远程监测,以提高维护保养的适时性和针对性;鼓励住宅小区对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以提高电梯安全风险救助能力。
七、社会宣传
加强保障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乘用知识社会宣传,增强居民电梯安全使用常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同时公布电话,接受居民对电梯安全监督。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九、附则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 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实施方案
2. 街道应急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3. 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标准
区政府根据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完成情况,对积极落实、切实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小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根据电梯安全评估结果,老旧住宅电梯实施更新改造的奖励:住宅电梯进行更新的,每台奖励不超过项目总费用(包括拆旧费、设施设备、安装、土建等)的30%,且不高于10万元;住宅电梯进行改造的,每台奖励不超过项目总费用(包括拆旧费、设施设备、安装、土建等)的30%,且不高于5万元。
二、奖励流程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经区政府实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后,小区业主根据评估报告自筹资金完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经检验合格后,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附件2)(每年10月申报),经所在街道初审盖章后报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专项工作组集体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资金列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部门预算,拨付至申请小区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补充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垫资的,街道需收回全部垫付资金后才能申请奖励。
三、其他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未超过15年,但有《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街道抄报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并自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结论为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的,该项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2012年至本办法施行前,对已经评估为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含同类型电梯代表性评估),但因筹集项目费用等客观因素延迟施工的,该项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本办法施行后开展评估的住宅电梯,在出具评估结论后18个月,仍未完成更新、改造的,可不予奖励。
对已经评估为住宅电梯需要重大修理及以下,再根据电梯实际运行情况,经自费委托专业机构逐台评估,结论为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的,该项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附件2:
街道应急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一、可以垫付应急资金的条件
经安全风险评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结论为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或者电梯故障频发急需重大修理时,可由技术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经相关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从街道应急经费中先行垫资对电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可以垫付应急资金的情形
1、小区无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不足的;
2、小区业委会缺失或不能正常运作的;
3、小区无正常物业服务企业的;
4、由于银行原因,维修基金暂时无法动用的。
三、垫付资金的回收
对于确需使用应急资金修理电梯的,相关街道要通过事前向居民公示垫资的原因、项目和金额,留下必要痕迹,待小区维修基金正常使用后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四、制约措施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缴或者少缴住宅维修基金的业主,已垫付资金的街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直至其足额缴纳所欠维修基金。
附件3:
杨浦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奖励申请表
小区名称 | 街道 | ||
小区地址 | |||
业主大会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改造电梯 | 商品房 台 售后公房 台 | 更新电梯 | 商品房 台 售后公房 台 |
合同金额 | 合同金额 | ||
电梯更新、改造情况(可另附页) | |||
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 |||
街道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一栏需盖业委会公章,并附电梯风险评估报告、更新(改造)合同和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