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滴水·科创驿站管理办
文件编号: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2号
公布日期:
2023-08-24
施行日期:
2023-08-24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滴水·科创驿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临港新片区孵化和培育企业能力,推动临港成为不断生长科技企业的创业宝地,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规范〔20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港新片区滴水·科创驿站(以下简称科创驿站)是政府依托开发主体、高校和经认定的相关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物业资源实现创新创业服务功能的辐射和拓展,为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各类优质的创新创业活动场地和公共服务的新型平台,并以此培育一批专业化的孵化器运营主体。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条 科创驿站的建设目标是围绕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创新创业需求,完善全链条孵化体系,全面提升临港新片区企业孵化和培育能力,为打造动能澎湃的科创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科创驿站以聚焦前沿产业的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建设研发办公区和公共空间等配套设施,提供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五条 鼓励高水平科创驿站升级为专业孵化器,可享受除一次性建设经费外的其余专业孵化器政策。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科创驿站的认定工作。申请临港新片区科创驿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项目遴选、出站或退出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开发主体、高校和经认定的相关主体均可申报科创驿站认定;

2. 科创驿站整体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鼓励科创驿站提供柔性的优惠租金和物业费,科创驿站至少要保证连续运营5年;

3. 科创驿站应围绕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方向布局;科创驿站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政策咨询、政策申报辅导等标准服务,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科技金融、融资推广等专业、特色的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 鼓励科创驿站积极引入知名孵化器管理团队和聘请一批在孵化、技术、产业、投融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一流孵化人才,提升科创驿站管理和孵化能力。

第八条 鼓励科创驿站积极对接基金公司、银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质企业等机构,探索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的合作方式,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改变创新资源割裂状态,盘活创新资源,实现孵化链条的高效有机重组。

第九条 原则上入驻科创驿站(包含新设和外地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且每个企业和团队在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高于10平方米。

第十条 在孵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出站。

1.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称号;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 购买或租赁物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时间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科创驿站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提交备案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报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2. 现场考察。管委会对科创驿站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3. 备案公示认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备案。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每平方米补助8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补助于科创驿站备案公示认定后发放。

第十三条 根据科创驿站的在孵企业或两年内的出站企业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年度考核。

1.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家计15分;

2. 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每家计10分;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每家计10分;

4. 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上市的,每家计50分;

5. 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的,每家计20分;


6. 购买或租赁物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租赁时间不低于一年的,每家计5分。

年度考核评估为85-100分的,考评结果为A(优秀),给予100万元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75-85分的,考评结果为B(良好),给予80万元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60-75分的,考评结果为C(合格),给予60万元考核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科创驿站的建设与运营。

第十四条 科创驿站在特色楼宇范围内的,给予特色楼宇评估特别加分。科创驿站具有党群服务阵地功能的,经自主申报、集中路演、专家评定等程序,参与星级党群服务阵地创评,根据结果享受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入驻科创驿站的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以下政策:

1. 参加临港创新创业大赛,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奖励;

2. 依法依规给予优质初创企业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

3. 每年享受10万元科技创新券额度;

4. 对于入驻和出站的优质初创企业,可协助对接临港科创基金、获得专项项目的支持和推荐。   

第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科创驿站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科创驿站须按要求向临港新片区管委


会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由管委会组织评估并进行星级评定。

第十七条 科创驿站发生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科创驿站所属开发主体、高校、经认定的相关主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管委会实地考察、审核评估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8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