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道管理规定
- 文件编号:
- 沪住建规范〔2023〕1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0-08
- 施行日期:
- 2023-11-01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住建规范〔2023〕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道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燃气管道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施工作业对地下燃气管道的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运行中的地下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爆炸、火灾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燃气事故等级按照《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遵循“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安全预防为主,部门协力监管,责任主体履责,行政执法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范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地下管道工作机制,统筹、指导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保护地下燃气管道责任进行监督执法。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保护地下管线责任进行监督执法。
市、区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燃气管道企业开展和落实保护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市、区道路管线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地下燃气管道在线交底工作,统计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事故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道的首要责任,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燃气管道企业等开展下列工作:
(一)施工作业前,查明施工受影响区域的地下燃气管道情况,组织施工单位、燃气管道企业完成地下燃气管道现场和技术资料的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应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在线办理“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二)施工作业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管道企业制定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签署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三)在工程开工3日前通知燃气管道企业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四)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及联络网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挖掘道路、场地的,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出示与燃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发现地下燃气管道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或现场施工存在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暂停施工,进一步完善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组织继续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保护地下燃气管道的直接责任,落实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施工作业前,对地下燃气管道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采取开挖样洞、使用仪器探测等方式核实,发现未标注或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燃气管道,向建设单位报告,及时补充查明情况,完善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开展施工。
(二)施工作业前,按照既定的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工程安全措施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中,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和了解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及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地下燃气管道的监测、巡视和安全检查,必要时对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的位置、埋深等设置明显标识。
(五)施工方案变更时,及时补充查明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完善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开展施工;发现现场施工存在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开展下列监理活动:
(一)施工作业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工程安全措施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二)施工作业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发现危及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立即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八条(燃气管道企业职责)
燃气管道企业应当承担所维护管理的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维护,按照要求做好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指导工作:
(一)施工作业前,及时答复建设单位在线交底申请,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地下燃气管道现场和技术资料的交底,制定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签署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二)施工作业中,在接到开工告知后,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频次,并按照管道安全保护协议要求,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三)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未通知燃气管道企业擅自施工、或现场施工存在危害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行为时,燃气管道企业应当要立即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协同保护)
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挖掘道路、场地,但未出示与燃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及时通知燃气管道企业,并向所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应当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督查、抽查、通报等方式,对各类建设工程落实地下燃气管道监护交底、保护方案等情况开展监察。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完善现有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信用惩戒)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相关管理部门间违法违规信息抄告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损坏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相关规定将责任单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通过公开曝光、警示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事故统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事故信息库,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管道企业等履行施工作业期间保护地下燃气管道责任情况。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管道企业应当每月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的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结合本规定倒查管理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道事故但隐瞒不报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重处罚,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