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松科委规〔2023〕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8-02
施行日期:
2023-09-01

正文

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加大科普投入,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特修改完善《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加大科普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普项目”是指面向全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而获得区科普专项经费资助或立项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二)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表演作品、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

(三)科普基础设施类。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基地功能提升等。

第四条  科普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科普项目实行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普相关工作。

(三)择优资助原则。科普项目经费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普及性、创新性的项目。

(四)注重绩效原则。强化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导向,注重发挥项目的引领带动和示范推广作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报主体

(一)在本区实施科普项目的科普基地、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社会组织、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科普项目申报主体;

(二)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其中联合申报的需明确一家牵头单位,且联合申报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三)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在信用中国(上海)平台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自记录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拟申报的科普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政府专项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区科委公开发布当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拟资助的重点方向;

(二)各镇、街道、经开区或教育、卫生健康、高校等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经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区科委;

(四)区科委受理项目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对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视同不合格。

第八条  评审与公示立项

(一)评审

区科委组织科普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公示立项

1.根据评审会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经区科委研究通过,确定本年度立项入围名单和拟资助额度;

2.区科委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发出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不能立项的,不予立项;

3.项目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填报《松江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

4.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打印《松江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盖章签字后报送至区科委。

第九条  资助额度

科普项目分为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两类,其中立项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应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单个项目区科委资助额度不高于 10 万元;对符合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经区科委研究决定后可适当降低自筹经费比例或者提高资助金额,但自筹比例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30%、资助额度不得高于20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条  拨付方式

区科普项目为后补贴项目。立项入围项目通过验收后,区科委将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所提交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区科委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的,区科委有权不予拨付资金;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需延期,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申请,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不能获得项目资助并在发生上述事由后三年内,区科委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普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总结工作,并向区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证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二)区科委根据当年度项目执行情况,邀请有关科普和财务专家进行集中汇报验收、现场验收或网上验收(由区科委根据实际情况三者择其一);

(三)验收评审以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台账清晰和资金使用规范为考核重点,验收结果提交区科委研究,通过后获得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二)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装修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20〕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