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松科委规〔2023〕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8-24
施行日期:
2023-09-23

正文

关于印发《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创新效益,我委制定了《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区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区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创新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门用于配套市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和扶持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区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区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跟踪等工作。各街镇、经开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区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区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上海市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本区区级创新资金资助项目。

第六条  申请区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四)区委区政府有其它要求的,在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区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各类孵化和成果转化平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二)申报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新资金支持。同一家企业可获得市创新资金项目区级配套支持3次,区级创新资金项目支持1次。

第十条  区创新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区创新资金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对市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区科委参照市创新资金的申报要求,结合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区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方式和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区科委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需经注册地所属街镇、经开区等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区科委参照市创新资金评审体系,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区科委领导班子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是否立项和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区科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立项及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科委建立项目后期跟踪机制,了解项目发展情况。区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科委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