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奉民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2-19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

专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社会组织能级,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新一轮《奉贤区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1213


奉贤区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沪社建联〔2022〕1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上海市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215号)和《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奉委办〔2015〕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要求,区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本区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政策,逐步健全区财政扶持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财政资金扶持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局所属区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扶持事务的处理。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定额资助的原则,通过政府扶持的方式,对参与本区社会治理的特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给予财政资金的扶持和补贴。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确保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扶持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特定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等社区类社会组织。对重点培育发展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优先财政资金扶持。

本区重点培育发展的社区社会组织包括:

公益慈善类:以无偿提供服务或捐助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包括社区基金会、慈善超市和在“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上注册的各类社区志愿团队

生活服务类:以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心理健康、法律咨询、家政维修、农村生产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活动的组织

社区事务类:以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防灾减灾、物业协商、农村土地承包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外来人口融入,以及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涉邪教等人员的帮扶等活动,体现居民自治和平安建设的组织,包括各类社区层面的老年人、残疾人、计划生育、妇女工作等组织

文体活动类:以开展书画、戏曲、乐器、舞蹈、表演、球类、棋牌、健身、武术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章  政府政策

 凡属重点培育发展,但尚不具备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可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代为记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按照每年每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代理记账经费补贴。

对于经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备案的且在社区治理中起积极作用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或社区类社会组织,由各街镇、海湾旅游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对在推动本区域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服务、管理、预警等作用,承接枢纽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按工作实绩,经评估认定,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每年给予20万工作经费补贴,其它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2、4、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条 对在推动本区域社会工作发展中发挥服务、赋能等作用的综合社会工作服务站,按工作实绩,经评估认定,每年分别给予1、2、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 区内各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组织开展公益项目开发、评估、监管,每完成一个项目,经区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 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中,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3、5万元的奖励。在复(升)评中,获得等级比原有高的,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经认定,给予所属社会组织2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给予所属社会组织1万元的奖励。

第十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上海市公益创投项目获选的,给予项目预算5%的补贴,每家社会组织年市公益创投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 本区登记的初创期社会化运作的四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全职聘用社会工作者(仅指取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非退休人员,并签订规范用工合同),给予该社会组织每每年2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最长补贴期为两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合格,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负面影响。

十七 除特殊规定外,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参加并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

第五章 审批程序

十八 每年4月前,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申领《奉贤区社会组织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十九 每年5月,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确定当年度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二十条 每年6月,区民政局将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分类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在区域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统一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社会组织在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 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二十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社会组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资助扶持。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奉贤区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版]》(沪奉民2019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