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金山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金科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1-03
施行日期:
2023-12-01

正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通信运营商:

      《金山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金山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要求,为了进一步夯实金山城市发展的数字底座,提升本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通信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金山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3〕59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 27号)《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75号)《上海市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沪经信台〔2020〕368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沪通信管发〔2023〕4号)以及《金山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金府发〔2021〕4号)《金山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智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金委办〔2022〕7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基站、通信管线、通信机房等通信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四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原则)

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区科委负责本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机管局做好所管理楼宇及其他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 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在通信基站建设选址中提供楼宇屋顶天面等资源。

公安金山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活动。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规划;负责涉及土地使用的通信基站建设审批;负责通信管线建设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基站环评审批与辐射指标测试,配合做好电磁辐射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推进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与通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和通信架空线的入地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河道的通信基础设施计划建设工程的审批。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推进公园、绿地、林地等区域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放,并做好审批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环节,核查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合格证明;配合做好既有小区通信配套优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会同各街镇、园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周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进行监督、审核。

区交通委负责市政道路、交通枢纽等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通信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推进市政道路设施与通信基础设施的共享工作。

各街镇、园区负责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总体规划;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通信基站选址认定工作;妥善处理辖区内通信基础设施搬迁事宜;配合处理辖区内有关通信基础设施的投诉;配合做好信息通信类政策宣传和科普工作。

有涉及市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按其相应管理流程征求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七条 (规划编制)

区科委应按照市级统一部署,依据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位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参考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复。涉及选线选址需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区科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依照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报批,内容应符合本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八条 (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 室外覆盖系统和室内覆盖系统)集约化建设,应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存量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依据本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经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新建通信基站。新建通信基站鼓励采用市场化模式。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者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蔽化、集约化。

第九条 (站址资源开放)

区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纳入区管和在金非区管的市政绿地、园林、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教场所、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台、桥梁、隧道、道路及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等公共设施和场所,在安全范围内应免费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鼓励区内商务楼宇、企业厂房以及各类集体资产所辖区域、 所属建筑物,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通信基站建设开放。

依托建筑物设置通信基站时,选址次序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建筑、居住建筑。

第十条 (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通信管线建设需充分利用通信管线存量资源,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对新建通信管线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地下走线,不得建设架空线。对已建的架空通信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同时推进管廊建设。

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施工,有效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通信管线的新建、搬迁,应结合道路的新改扩、大中修工程同步实施,原则上同沟同井、统筹敷设。

电信运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合法、互惠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建共享。当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提请区科委进行调解和协调。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06-2023)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沪通信管发〔2023〕4号)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兼顾固定、移动通信需求,实现固定、移动宽带网络的无缝覆盖及其通信设施的共享,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移动通信全面覆盖预留相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通信配套要求)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本市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网络设施开放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共建共享,保证通信网络设施的有序安全共享,实现多家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

第十三条 (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要求)

新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建设或既有商务楼宇通信配套工程改造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及上海市《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DG/TJ 08-2047-2020)等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预留通信基站、室内覆盖系统、机房及通信管线等设施安装空间,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平等接入)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遵循“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享、合理补偿”原则,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五章 建设流程

第十五条 (通信基站建设项目)

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室外覆盖系统)建设流程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按需通过市通信管理局共建共享平台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二)由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事处审核电信运营企业共享意见后,向区科委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包括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

(三)区科委依据本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通信基站选址周边环境,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下, 编制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园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并报备至各有关单位。

(四)建设计划实施期为2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需求。

(五)除年度计划外,允许零星建设需求申报(如搬迁站或投诉需求等),由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上报。

第十六条 (通信管线建设项目)

通信管线建设流程采用常态化需求征询形式: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按需向区科委提交通信管线建设申请,主要包括路段规格、孔径及管孔示意图、申请理由等。

(二)区科委根据本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剔除3年内重复建设路段,编制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询单,向提交申请以外的电信运营企业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共建需求。如有共建的,区科委将充分统筹多方需求,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协调安排建设的牵头单位。

(三)区科委编制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 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街镇、园区意见后,形成批复意见。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线建设涉及街镇、园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施工完成后,报规划竣工验收,向区建管委做好地下通信管线的备案,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

第六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通信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在设施醒目位置标识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针对设施属性,明确维护的频次、方法、责任人员,做好维护记录。要采用数字化手段,加强设施预防性维护管理,及早检修排除故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力度。

当通信基础设施终止使用或变更时,设施权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区科委。终止使用的,应及时拆除相关设备,妥善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共建共享的通信基础设施应当共同维护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统一维护,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通信基站监管)

依据本市、区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和本市对通信基站设置、使用规定,对违反共建共享原则、未列入本区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通信基站,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报请市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年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一旦发文,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基站,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在获得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效发射;必要时,须事前完成相关无线电干扰评估和协调。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产生无线电干扰的,一旦发现,将核实取证并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处置。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提供电磁辐射环评报告。报告应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和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内容。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要加强通信基站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话等,做到“上户口、亮身份”。要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做到“一站一档”。

第十九条 (通信管线监管)

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建共享需求征询,原则上同一路段3年内不可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通信配套监管)

对于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一经发现,区科委将报请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处置)

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容环境、交通、绿化、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领域对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维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私自施工,或在建设、运维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在网格化巡查发现或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护)

区科委应当会同各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通畅。加大合法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通信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法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

区科委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区通信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参与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区通信基础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引起通信和信息服务中断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尽快抢修。

第二十四条 (宣传教育)

区科委、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通信基站的科学知识, 消除群众误解,营造良好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通信管线建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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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通信基站建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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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违规通信基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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