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隐患整治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府规〔2023〕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2-19
施行日期:
2024-01-18

正文

黄浦区退出序列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隐患整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退出序列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消除区域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公用民防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退出民防序列工程处置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序列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退出序列工程”)是指建造年代久远、丧失防护功能,不再作为战时防空使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序列工程隐患整治(以下简称“工程隐患整治”)是指对退出序列工程经过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回填、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其安全隐患。

第三条 本区工程隐患整治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黄浦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地空联”)负责本区工程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由区国动办、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房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工程隐患整治的重要事项;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情况;

(三)监督工程隐患整治竣工验收;

(四)检查工程隐患整治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五)承办区地空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国动办是工程隐患整治的实施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计划等;

(二)对工程隐患整治的风险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对附建式退出序列工程上部地面建筑物沉降进行监测,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改扩建或结构风险较高的整治再利用工程进行安全检测和抗震鉴定,委托专业勘查单位对口部缺失的工程进行物探;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立项申报、经费申请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程隐患整治竣工验收;

(五)承办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工程隐患整治工作。

第六条 黄浦区民防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协助区国动办开展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退出序列工程的底数排摸工作;

(二)协调处理有关工程隐患整治的风险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事务;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四)承办区国动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七条 区国动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工程隐患整治的项目管理服务单位是区国动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的项目委托管理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与区国动办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工程隐患整治全过程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 工程隐患整治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工作小组、区国动办(包括管理中心和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监理方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对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风险评估、设计、施工、物探、监理、监测等合同开展抽查。对施工过程中发现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合同当事人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解除合同、行政处理等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区国动办(包括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隐患整治应急防范工作预案,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参与工程验收与评估。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工程用料、施工工艺、施工和检测环节等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五条 区国动办、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备案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责任人,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考核机制,每月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考评,并将结果报区国动办。

 

第五章 资金管理

 

十七国动办应当按照国有资源(资产)有关规定管理退出序列工程,将有关工程隐患处置方案、经费估算等材料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工程隐患整治资金作为一般专项资金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十九条 国动办应当每月召开工程推进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汇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隐患整治工程完工后,由区国动办、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加固改造类隐患整治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结构改造等特殊类装修的工程,区国动办、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可组织专家参与验收。专家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档案收集制度,对项目批文、经费审批、招投标资料、各类经济和技术合同等资料及时收集并整理归档。

对工程隐患整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物探资料、风险评估报告、材料质保书、混凝土配比试验资料、开工报告、沉降观测资料、检测报告、验收资料、竣工报告、监理小结、会议记录、设计修改变更单、审计等资料,应当按“一项目一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归档资料和有关信息移交区国动办,区国动办应当向工作小组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