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文件编号:
青经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2-29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培育优质企业

1.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升规”“入规”

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扩大规模

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

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4)支持贷款融资

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

2.支持企业上市

(1)支持企业股改

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

3.支持服务机构做专做精

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加快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5.鼓励特色产业园区争创建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6.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

(1)开办资助

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

(2)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3)规模化发展

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人工智能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

(5)集成电路

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

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

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

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第六条 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发展

7.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

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8.支持开展智能化诊断和改造

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第七条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

(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

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10.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11.支持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

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12.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

13.支持清洁生产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1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操作流程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

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