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区发布〔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27
- 施行日期:
- 2024-01-01
正文
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和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镇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管理,各镇(高新区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乡村振兴相关的各类奖补方案,科学编制区级部门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坚持目标导向;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完善乡村振兴相关的各类奖补方案,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安排,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各镇(高新区社区)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实施、补贴申报、资金配套、资产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补贴
1.农业绿色发展及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农村秸秆收集处置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2.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新品种培育与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测试评价等;智慧农业共性技术研究;其他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任务。
3.农业普惠金融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用好保险、担保、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自身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能力。
(二)产业基础建设
1.农业产业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建设及设施管护、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智慧农业等高质量农业项目建设,种业产业能力建设,粮食烘干、水稻育秧工厂、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农产品加工、贮藏、冷链等产业链延伸能力建设,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等其他农业项目建设。
2.农业救灾减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成本补助。
(三)美丽乡村建设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2.示范村创建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和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
(四)其他重点项目
1.农村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优化乡村治理及其他农村改革试点。
2.其他项目。主要用于其他经市区两级批准的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贴息贴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根据乡村振兴功能布局、产业结构、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相关规划,聚焦规划重点区域,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实施进度,择优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区两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资金拨付)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结余资金管理)
区镇两级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分项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期内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实施前和过程中,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到期后,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延续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区镇两级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相关资金进行抽查。各镇(高新区)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