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区发布〔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12-27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金山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和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委”)会同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管理,各镇(高新区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乡村振兴相关的各类奖补方案,科学编制区级部门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坚持目标导向;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完善乡村振兴相关的各类奖补方案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安排,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

各镇(高新区社区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实施、补贴申报、资金配套、资产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补贴

1.农业绿色发展及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农村秸秆收集处置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生产创新改革任务。

2.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支出。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新品种培育与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测试评价等;智慧农业共性技术研究;其他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及种源发展任务。

3.农业普惠金融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用好保险、担保、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自身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能力

(二)产业基础建设

1.农业产业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建设设施管护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智慧农业等高质量农业项目建设,种业产业能力建设,粮食烘干、水稻育秧工厂、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农产品加工、贮藏、冷链等产业链延伸能力建设,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等其他农业项目建设。

2.农业救灾减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成本补助

(三)美丽乡村建设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2.示范村创建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和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

(四)其他重点项目

1.农村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优化乡村治理其他农村改革试点。

2.其他项目。主要用于其他经市区两级批准的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贴息贴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根据乡村振兴功能布局、产业结构、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

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乡村振兴相关规划,聚焦规划重点区域,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实施进度,择优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

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区两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资金拨付)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结余资金管理)

区镇两级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信息公开)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分项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绩效管理)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期内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实施前和过程中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到期,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延续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监督检查)

区镇两级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相关资金进行抽查。各镇(高新区)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

第十(责任追究)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