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 文件编号:
- 黄建管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29
- 施行日期:
- 2024-01-28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管控体系,更好地推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将《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黄浦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管控体系,更好地推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黄浦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包括各类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系统等。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原则。各类建设工程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相关海绵设施应随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运维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措施进行审核,并落实相关费用。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核定规划条件前、审定设计方案前,分别通过行政协助方式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审查意见。
区建管委(交通委、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并上报市住建委备案;指导推进黄浦区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问题;在政府投资类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水务(河道、供排水系统等)工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社会投资类建筑、城市更新类项目中监管项目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加强各类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
区房管局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区级保障房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新等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设计要求。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在绿化、环卫等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各项目建设成本,对日常运营养护、维修等相关费用提供保障。
各建设(养护)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相应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或管理要求。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应根据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要求编制黄浦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评价,构建因地制宜的规划建设管控指标体系,保障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应根据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位海绵规划,以排水分区为单位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系统方案原则上应覆盖城市开发边界范围,落实规划目标、标准及指标,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路线,因地制宜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第六条 规划衔接
在开展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衔接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指标,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阶段等阶段,应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第八条 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
对划拨土地和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阶段,应就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有关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建设方面的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建设管理和水务部门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上海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等国家、上海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对于审图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审图合格证。
第十一条 建设管控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主管部门按照由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移交接管
市政设施、公共绿化、道路广场、河道水务等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海绵设施原则上由项目相应接管单位一并接管。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等海绵设施原则上由相应小区和商务办公楼产权主体接管,产权主体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监测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实施意见所列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图集应根据当前最新要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