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崇国资委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2-02
施行日期:
2024-03-01

正文

关于印发《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及委托监管企业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及强化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本市其他区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本区实际,前期我委对《关于印发<崇明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国资委〔2016〕72号)作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的《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崇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监管企业的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自建或购置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功能性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企业日常办公用品除外)、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经区国资委审核并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类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执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非竞争类企业是指竞争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竞争类企业、非竞争类企业由区国资委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条(投资活动基本原则)

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加强投资项目论证,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监管职责)

区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层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区国资委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手段,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监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第二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层分类管理)

(一)对监管企业的投资事项实施分层管理:事前报备区政府、事前报备区国资委和事后备案。

(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竞争类企业及非竞争类企业。

第六条(事前报备区政府项目)

以下属于由区国资委事前报备区政府项目:

(一)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三)监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金融投资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六)区政府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备区政府的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七条(事前报备区国资委项目)

(一)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到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三)区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备区国资委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事后备案项目)

(一)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竞争类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三)区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事后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报备监督)

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项目报备管理规定的,区国资委要加强督促整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一条(事前报告程序)

需事前报备区政府、事前报备区国资委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前,监管企业应当形成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确认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监管企业可以提请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若区国资委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将与监管企业进行沟通,必要时建议监管企业终止项目实施。监管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为进一步压缩监管企业管理层级,防止出现监管企业随意设立各级子公司及对外参投组建公司,设立各级子公司及对外参投组建公司事项如符合事后备案项目条件的也需履行事前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事前报备区政府和事前报备区国资委程序)

(一)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监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沟通;

(二)企业形成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

(三)区国资委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区国资委在收到请示、收齐相应材料2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沟通反馈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复。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参考论证结果作出相关意见。

(五)已履行请示程序的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若投资金额、投资标的或者投资方式等核心事项出现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请示程序。

(六)涉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由区国资委事前报备区政府。

第十三条(事后备案程序)

(一)监管企业经董事会决议后,按季度汇总投资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至区国资委备案;

(二)区国资委对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投资项目经监管企业党组织前置讨论及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监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材料进行审核。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请示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监管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对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事中监测管理)

区国资委结合企业年度预决算等,密切关注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事中管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后评估)

监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可由监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管企业应当树立绩效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国资委可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鼓励监管企业创新运用项目跟投、风险抵押金等市场化方式,强化投资行为决策责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核心团队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十九条(项目审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常态化审计,每年进行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计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二十条(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防控投资风险,避免和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规责任)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崇明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特殊投资项目)

监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遵从上位法)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准用性规定)

本区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2016年县国资委《关于印发<崇明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国资委〔201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