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卫规〔2024〕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2-23
施行日期:
2024-04-01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修订后的《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1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55周岁;

(五)1990年8月1日以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六)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或者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对于因发生情况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申请与登记)

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为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第五条(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四)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发放证》)。

申请人如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或者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重新组织审核。

第六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二)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目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三)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五)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七条(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期间对已经领取《奖励扶助发放证》的人员组织开展年度审核工作。

第八条(奖励扶助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

(一)死亡的;

(二)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

对于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区卫生健康委注销其《奖励扶助发放证》;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奖励扶助发放证》的,区卫生健康委应注销其《奖励扶助发放证》,并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

第九条(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第十条(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对于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人员,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已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仍由原户籍地的区政府发放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如果当年在迁入地办理了申请登记手续的,由迁入地的区政府发放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和迁入地均未办理过申请登记手续的,纳入迁入地下一年度申请登记确认范围。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够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实施办法、动态调整奖励扶助金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落实奖励扶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24 年4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9年 3月 31日。2017年3月23日印发的《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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