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房规范〔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2-27
施行日期:
2024-04-01

正文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府2022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住宅项目免缴配套费:

(一)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二)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

(三)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上述住宅项目按规定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土地出让合同(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除外)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总平面图;

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还需提供房源分配明细及市旧区改造主管部门对相应旧区改造地块的认定批复。

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批复。

城中村改造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批复。

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途径获取的,申请人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建设单位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办理各项相关手续。项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同步建设。

四、已缴纳配套费的征收安置房在建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后退还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202441日起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原《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9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2243号)实施之后至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其配套费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42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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