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府规〔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3-13
施行日期:
2024-04-13

正文

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新天地地区的综合管理,优化新天地地区营商环境,弘扬和传承红色文化,着力打造高雅时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复合功能都心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天地地区,是指东起西藏南路,南至复兴中路(含济南路、合肥路、顺昌路合围区域),西至马当路(含复兴中路、淡水路、自忠路合围区域),北至太仓路、太仓东路(含马当路、淮海中路折黄陂南路、兴安路、嵩山路合围区域)。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新天地地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建引领、共建共治、科学规划、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引领

新天地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弘扬和传承红色文化、促进贸易、管理精细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新天地地区积极推动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凸显进口贸易特色优势、推动进口贸易能级提升。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天地管委会”),负责新天地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新天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天地管理办”)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包括:

()落实区委、区政府和新天地管委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加强以中共一大纪念馆区域为重点的新天地地区城市综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地区政治安全、城区运行安全、会址展馆安全、市民游客安全;

()对新天地地区的商圈发展、重要活动、综合管理服务等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发展改革、商务、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落实中共一大纪念馆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稳定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新天地地区的社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管理机制

新天地管理办会同区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协同机制,对新天地地区的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城市管理和建设等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和协同,有效推进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区域发展

第七条 功能定位

新天地地区对标国际一流商业街区,弘扬红色文化,突出功能多元、时尚引领,打造以总部经济新高地、新型贸易集聚地、国际时尚首选地、绿色消费示范地为目标的综合性商业街区。

第八条 协同发展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新天地地区资源优势,推进新天地地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体育竞技一体化发展,推动重大活动与进口消费互动共融,实现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科创服务与进口贸易互动赋能。

第九条 绿色低碳

新天地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楼宇践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推动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建设,提升绿色创新水平。

新天地管理办及相关部门推动实施全民低碳行动,完善区域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将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理念融入商业活动日常生活,引导全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第十条 数字化升级

新天地地区推进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推动发展进口贸易数字化服务,高效贯通链式资源,支持示范区内经营主体围绕数字技术、数字金融、数字文化等领域发展数字贸易。

 

第三章  区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中共一大纪念馆安全管理

新天地管委会应当制定中共一大纪念馆区域综合保障方案,建立指挥体系,落实应急处置力量,形成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中共一大纪念馆区域安全运行。

新天地管理办会同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对中共一大纪念馆区域的巡逻、检查等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开展反恐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遵守本市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新天地地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

新天地地区电子显示屏的所有者或设置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蓝牙或其他方式连接的电子显示、宣传大屏等设备设施及播放内容的管理,发现危害信息安全情况或者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

新天地地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市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三)商务楼宇、大型商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

新天地地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义务,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隐患处理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检测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排险除患。

第十六条 大客流安全

新天地管理办应当制定突发大客流应急预案,健全分等级预警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全面排查和消除客流安全隐患,完善预案内容和保障措施。

新天地管理办依法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实时动态监测,做好引流分流工作。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疏导、劝返等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新天地地区应加强应急管理单元建设,提高地区运行安全水平。由新天地地区应急管理单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单元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前期处置、日常应急演练、应急资源整合储备等工作。

 

第四章  区域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诚信经营

新天地地区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承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等活动中依法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绿色消费

新天地地区倡导绿色消费模式,鼓励经营主体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等活动,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新天地地区应当推动建设绿色消费示范区,扩大绿色能源进口规模,大力发展绿色贸易,保障绿色大宗商品进口各环节运行稳定。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天地地区的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效能

新天地地区范围内,以单位和个人“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依托“一网通办”平台,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便利度,实现服务集成。

 

第五章  区域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红色资源

新天地地区应当发挥红色旅游的教育阵地作用,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保障体系。鼓励各单位、个人按规定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各类爱国主义教育、红色主题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天地地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开展日常环境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活动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符合新天地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红色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产业

新天地地区充分挖掘区域内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建筑文化、时尚潮流文化等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打造符合新天地地区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天地地区城市功能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六章  城区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精细化管理

新天地管理办应当根据精细化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地区功能定位,制定与实施本地区的管理标准。

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优美环境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新天地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新天地地区合理设置地面绿化、立体绿化、景观小品,丰富绿化层次,提高绿化水平,体现区域特色。建筑区划内的开放性绿化、景观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户外设施管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新天地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新天地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设置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设置导则的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并对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测,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确保牢固、安全。

第二十八条 景观灯光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黄浦区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新天地地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统一规范划设。

新天地地区内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性、实效性、人性化的原则设置标牌标识,提示非机动车依法有序停放。新天地管理办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旗升挂使用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第三十二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新天地地区的公共区域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对依法需要办理许可的重大活动,相关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新天地管理办。新天地管理办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会秩序维护

新天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新天地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区域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未经许可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四条 设摊经营活动

鼓励新天地地区经营主体在依法划定的经营点位区域内,开展品牌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等设摊活动。

新天地管理办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垃圾分类管理

新天地地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新天地地区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并督促商户、居民正确实施分类投放。

 

第七章  社会自治共治

第三十六条 党建引领

新天地地区加强党建引领,以提升群众感受度为主线,有效整合区域内党建资源。

鼓励新天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通过成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规约等方式,形成多方参与、共治共管的新天地地区管理运行机制,提升新天地地区社会共治能级。

第三十七条 商户自律

新天地地区推进实施城市运行管理最小治理主体“门责制”,鼓励商户通过成立商业联盟、制订自治自律公约等形式开展自我管理,共同参与区域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商居沟通

新天地管理办应当搭建商户和居民沟通平台,依托商居自治联席会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机制,协调解决商居矛盾纠纷。

鼓励商户、居民制定商居文明公约,构建互惠互利、和谐共生的格局。

第三十九条 推进自治共治

新天地管理办应当充分推进社会自治共治,根据实际开展以下工作:

()加强自治自律组织建设,配齐建强自治自律组织,完善组织功能;

()对自治自律公约的制定提供指导服务;

()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激励商户、居民积极参与自治自律;

()其他有利于推进自治共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