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4〕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01
施行日期:
2024-04-01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时,适用本标准。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含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及以上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含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货币财产、车辆、住房条件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等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

五、施行日期及其他

(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二)人均货币财产家庭上浮标准与个人上浮标准不叠加,同一个人不同身份上浮标准不叠加。

(三)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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