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医保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3-13
- 施行日期:
- 2024-03-01
正文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2024年3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1%调整为10%。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