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医保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3-13
施行日期:
2024-03-01

正文

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20243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10%调整至9%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调整为10%

三、本通知自2024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2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