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人社规〔2024〕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6-28
施行日期:
2024-07-01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3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3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6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