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徐发改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10-25
- 施行日期:
- 2024-12-01
正文
徐发改规〔2024〕2号
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聚焦我区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降碳
1.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调适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用能单位完成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项目且获得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1.在本区实施的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本区实施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运行6个月以上,经认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含)至10%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5元;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0元;下降1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三)节能环保服务
1.对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等服务,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经认定,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200元/千瓦奖励,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500元/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并网的产权单位,经认定,可另按照300元/千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列入市级充电桩示范小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出资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民生实事项目,获得年度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出资方区级配套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参与国家电网调度指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规模达到5兆瓦及以上且可调负荷规模达到2兆瓦及以上,经认定,可根据实际让电量给予运营商2元/千瓦时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试点示范和表彰先进
1.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低碳实践区、能效领跑者称号、绿色商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或市级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宁静小区创建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度能耗双控或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能单位,经认定,可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六)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1.支持单位参加或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等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要活动,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单位举办低碳环保宣传、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经认定,可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工作,对新接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可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及改造升级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5.支持本区楼宇、园区、小区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经认定,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物业管理公司年度奖励5万元。
(七)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按照本区绿色低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依法合规给予支持。
(八)基础能力建设
对纳入本区双碳及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或上级对区有工作要求的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管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节能降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及主题日活动等;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由本专项资金支付。
(九)其他
1.对于上级要求区级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2.对于区委区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区委区府要求给予支持。
3.对于相关预算单位确有必要开展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并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复审、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申报,项目申报、初审、监管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区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情况开展复审,对内容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七条(附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经认定,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自生效之日起,《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发改发〔2022〕12号)文件废止。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