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松府规〔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08
施行日期:
2024-09-10

正文

 

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引导促进作用,聚焦重点,精准施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保障)

产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区产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产业政策所配套的扶持资金,纳入产业管理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政府引导,聚焦重点。围绕松江6+X”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针对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引导,进一步调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力产业能级提升、高质量发展

总量控制绩效优先建立增减挂钩制度,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根据各产业管理部门产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总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强化产业项目绩效管理,项目评审应统筹政策导向和项目绩效择优立项,关注营业收入、产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旅游人次等效益指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分级共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不断优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机制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产业扶持资金实行区级主导、区镇两级(街道、园区)共担机制。根据不同产业划分以及项目效益等情况,综合确定区镇两级承担比例。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主体

 

第四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松江产业结构优化及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区内企业提升生产、服务、科研等能力,以助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先进制造业发展、服务业能级提升和行业集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贴息贴费、创新券、配套补贴等方式。创新券是采用电子券形式,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支持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具体使用范围和方法在产业政策中明确。

除不高于20万元的资质奖励类项目外,原则上同一家企业一年内最多享受两项不同产业政策扶持,且同一产业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区产业管理部门、区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组成,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统筹制定区域产业扶持政策;二是审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三是根据各产业部门提交的专项评审结果和绩效目标情况,统筹区域内扶持资金安排重点

(二)各产业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是制定产业扶持资金政策,明确政策绩效目标、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凡是涉及到合同的,应在产业政策中附格式合同文本;二是确定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是综合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编制部门扶持资金专项预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四是做好扶持资金审核管理,对项目资料真实性、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目标完成度、资金监督追溯等负有监督责任;五是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六是负责一事一议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的财务审计管理。

(三)区财政局的职责包括:一是负责科学测算年度产业扶持资金总规模;二是根据区产业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统筹安排各部门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三是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四)其他部门职责包括: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产业扶持政策的管理;区数据局负责企业基础信息的更新维护。

(五)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

(六)各街镇、园区负责产业项目推荐、初审把关以及配套资金落实。

第七条  (预算管理)

区产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局根据区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剔除特殊因素,重点参考以前年度部门政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各产业管理部门的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后拨付项目将预下达下一年度预算规模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年度预算。

第八条  (执行管理)

区产业管理部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按实向区政府提出项目扶持拨款申请,包括产业项目立项或验收通过的区级文件(配套项目提供市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产业管理部门对照产业政策以及项目主体承诺达成情况,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第九条  (绩效管理)

产业政策出台前,需通过政策必要性论证并对资金产投比、方案可行性等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设置明确、可量化考核的产业政策绩效目标。新政策原则上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优化政策后,再给予下年度预算安排

各产业管理部门依据产业政策内容设置申报项目主体需达到的绩效目标内容。专项管理类项目立项时产业管理部门需与立项主体签订《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和立项合同。承诺书将作为项目资金兑现、绩效评估、资金审计依据。立项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资金拨付应达到的约定条件和目标,以及相关跟踪条款,明确企业未履行或未完成承诺的绩效目标,应当退还已拨付的资金。

现行产业政策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政策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修订完善政策,绩效评价报告也将作为财政增加、核减或不予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跟踪管理)

区产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同时,加强对产业政策涉及项目的事中管理,针对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导致企业关停或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应及时撤销项目。

若出现企业擅自变更、停止项目实施等行为,由相关产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限期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退回资金由企业直接银行转账至产业部门账户后,由产业部门统一上缴至区财政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由相关产业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建立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在项目申报审核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由区产业管理部门依法、分项实施公开。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910日起实施,原《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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