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江镇农业用地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件编号:
闵浦府规发〔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8-12
施行日期:
2024-09-12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江镇

农业用地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1号令)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农业用地管理,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土地安全,提升土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做强做优,带动农村经济更好发展,结合我镇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村实际,特制定浦江镇农业用地管理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思想,贯彻市、区关于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浦江镇“三区三线”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发展现代都市绿色农业,不断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稳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立足优势抓好乡村振兴、强化规划引领、彰显品牌特色、优化人居环境、突出富民为本,有效聚集和综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浦江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管理范围

耕地、林地、种植园用地、养殖水面、设施农业用地等直接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部门分工和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方(包括村有权流转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共同做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一)经发办:履行镇集资委办公室职责,做好对需提交集资委审议的土地流转事项资料的整体受理由审计条线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展审计,对未按约定执行的合同督促整改。

(二)经发中心农服条线对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流转项目进行预审并指导出让方按照规范流程(附件1)实施报批;指导、协助出让方按照报批意见实施各类农业用地的签约、合同备案、责令解约等工作;负责本镇种植、养殖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申报与预审;指导出让方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备案、申报与实施;指导出让方结合土地性质做好农业用地上种植业态的监管;指导出让方做好用地单位土地使用的监管并对经营情况做好数据汇总分析;负责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业用地流转的管理及资料备案、档案管理工作。农发条线负责指导出让方做好农业用地流转协议进行资产资源平台录入并做好流转费、风险保障金资金收缴监管,做好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

城建中心:负责本镇林地管理,对林地流转项目进行预审并指导出让方按照规范流程(附件1)实施报批;指导、协助出让方按照报批意见实施林地的签约、合同备案、责令解约等工作;指导出让方做好林地内设施用地项目的备案、申报与实施;指导出让方结合土地性质做好林业用地上种植业态的监管;指导出让方做好用地单位土地使用的监管并对经营情况做好数据汇总分析。

规建办:结合本镇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负责本镇农业项目用地规划的调整,农业用地土地性质的核定以及对违法用地的认定;协助经发中心(农服)条线、城建中心(绿化)条线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协同经发中心(农服)条线、城建中心(绿化)条线指导出让方结合土地性质做好农业用地上种植业态的监管;对“非粮化”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和耕地整理方案。

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协助开展农业用地上违法违规现象的执法。

财政所:负责各类农业补贴资金的拨付。

出让方: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管辖区域内农业用地、林地、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及安全、环保工作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农地农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规建办、经发中心城建中心,做到守土有责。在经发中心城建中心指导下,做好新增和即将到期土地流转项目的评估、报批、交易、备案、收款、终止等工作。

、农业用地管理内容

(一)农业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市、区、镇三级政府总体规划需求,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完成市、区、镇各项指标任务,匹配浦江镇农业产业导向、满足浦江镇经济发展需求。

(二)对纳入减量化的土地,由属地村委与规建办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经发中心城建中心备案。减量化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后由规建办与属地村委及经发中心城建中心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村委落实属地日管理责任并与经发中心城建中心根据相应规划及结合减量化验收地类对接制定后续土地利用方案。经发中心指导各村对减量化验收项目托底管理,杜绝减量化验收耕地地块出现“非粮化”、撂荒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农业用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经营过程中租金缴付是否转租、是否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等情况,对用地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评结果运用支持鼓励优质农业企业做强做优。

(四)探索自留地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村进行自留地重新划分或者对自留地进行统一收储并归并,加强对自留地用途管理,确保按规定种植农作物。对因涉及动迁或上楼项目安置进居民小区居住的农户,原则上由集体按照不低于政府土地流转指导价有偿收回其自留地使用权,如确需继续耕种的,原则上对自留地先归并后分配,做好登记造册。青苗补偿按当年度《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五)规范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田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的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调、未批先建。村域内现有农业用地需进行生产结构调整的,由属地村委向经发中心递交调整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村域内已流转的农业用地进行农田基础设施改造并实行规模化经营的,应当参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由经发中心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完善各类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确保当年度土地流转费按时支付后方可申请土地规模经营补贴。用地单位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非农化等违规情形且经警告后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有再次发现违规情形的,取消该用地单位当年度各类涉农补贴资金,对当年度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不得申报市、区各类农业项目。

(七)凡经申报立项,由市、区、镇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业设施(林业设施)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如遇开发动迁,由市、区、镇财政投入的设施设备补偿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在区域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待建设空地,根据浦江镇空地管理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移交备案手续。

(九)在村组撤制过程中形成的未征用托盘土地,需继续使用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确定管理单位。

、责任追究

区域内出现农业用地使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规范流转或违规用地等情况的出让方,由经发中心城建中心督促出让方限期自行整改。如未限期完成整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24912日起施,本镇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意见试行期一年。本意见由浦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浦江镇经发中心承担

 

附件:1.浦江镇农业用地流转操作细则

2.浦江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操作细则

3.浦江镇农业用地流转审批表

4.浦江镇农业用地流转项目评审表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2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