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松文旅局规字〔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09
施行日期:
2024-10-09

正文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上海市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行动方案》,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和加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目标,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文松江建设,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对松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文创园区、楼宇、空间及各类文化相关企业。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项目补贴、配套资助等三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具体为:

(一)鼓励重点项目建设

1、对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有助于松江打造“书香之域”“书画之城”“文博之府”文化品牌,推进人文松江建设,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文化交流的文化项目,视其项目情况及发展前景,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推动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紧密结合的文化新业态发展,开发建设元宇宙、NFT数字艺术品、沉浸式演艺、数字音乐等数字文创新领域的创新型、服务型、流量型文创项目,按其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艺术品、音乐及相关产业发展

1、对线上或线下从事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定制以及数字艺术品创新项目等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音乐领域平台搭建,且平台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文化服务平台搭建

对建设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产品信息发布等文化服务平台,按其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产业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楼宇、空间为促进自身平台发展,举办的论坛、讲座、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少于10次,对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每场活动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对新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楼宇、空间满一年且租借的办公用房为自用的文化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租金的60%给予补贴,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

(五)鼓励品牌书店发展

1、对入驻本区满一年,具有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实体书店,租用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租金的60%给予补贴,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需每年申报);购置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品牌实体书店,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实体书店举办各类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场,有助于推广全民阅读且成效显著的,按每场活动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六)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转型升级

1对获得国家职能部门绿色印刷工艺评定且已用于经营性生产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数字化印刷技术、数字化出版物、原创出版物、印刷作品、印刷出版作品等荣获国家级奖项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国际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1、支持弘扬中国文化、上海文化和“人文松江”品牌的剧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市级及以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相关扶持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到国外进行经营性演出不少于2场,按每场演出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4、对在本区演艺场馆开展驻场演出的市场主体,经营满一年,且单个驻场演出项目年演出20场及以上的,视其内容题材、市场表现等情况,按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文化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

1、主办或承办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论坛等活动的,视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论坛等活动的,视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额的30%,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在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打造品牌企业

1.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企业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上海文化企业十强”“上海文化企业十佳”“上海十大文化品牌”等市级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

 

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不予支持的情况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完成验收,或近两年内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条(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的申报程序要求如下:

1、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中列明申报所需材料

2、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申报单位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工作小组及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汇总材料,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资金拨付)

区文化旅游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拨款。需验收的项目,补贴方式为先立项,视项目验收情况予以拨付。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沪松府〔2022〕147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条(预算编制)

区文化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

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调摸实施情况。

第十条(验收评估)

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项目内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工作小组及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

区文化旅游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申报项目变更和撤销具体要求如下:

(一)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推荐单位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项目内容变更、中止实施、因故被取消(除不可抗力外)

3、被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4、其他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异常情况

(二)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

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监督管理)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条(违规责任)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二十条(信息公开)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第二十条(附则

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原《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旅局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