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松文旅局规字〔2024〕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09
施行日期:
2024-10-09

正文

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上海市“十四五”时期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规划》(沪府发〔20215号)根据《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文旅发〔2020〕14号)、《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松江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推进松江全域旅游高品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对松江旅游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各类旅游相关企业。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配套资助、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种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具体为:

()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1、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财政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旅发〔2020〕14号),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开发建设工业旅游、演艺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科普旅游、康体养老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旅游及相关企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旅游产业发展有明显支撑作用的酒店项目参照执行。

3、对加强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含A级景区实时信息发布)、旅游交通便捷服务集散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达标公厕、游步道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景区、酒店等旅游场所,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旅游数字化建设

对开发建设智慧文旅场馆、打造文旅数字服务平台、构建元宇宙应用场景等数字文旅项目,视其运用推广情况,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旅游节庆活动品牌打造

1、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视其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当年活动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连续三年及以上主办或承办区级旅游节庆活动且该活动被纳入区级四季节庆活动菜单的旅游及相关企业,结合其活动的创新性、投入性、引领性,给予其当年活动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四)鼓励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首次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升级为上一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2、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升级为上一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3、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首次评定为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升级为上一级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4、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首次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10万元、20万元升级为上一级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升级出境资质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标准,首次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升级为上一级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6、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首次评定为国家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依据上海市《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标准,首次评定为上海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升级为上一的,按相应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7、依据《关于开展上海市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域认定工作的通知》,对首次获评市级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依据《上海市级旅游休闲街区评定管理办法》,对首次获评市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8、依据《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标准,对首次评定为与旅游产业相关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全国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湿地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依据《上海市“数字景区”建设指南》标准,对首次为上海市数字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旅游纪念品开发

1、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以实物产品为主,以松江文化为核心制作的旅游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单项旅游纪念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会务经济发展

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招徕会务,单次会务消费额30万元以上的,按会务消费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招徕的会务与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度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不予支持的情况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完成验收,或近两年内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的申报程序要求如下:

1、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重点支持方向,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中列明申报所需材料

2、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所在街镇(园区)

3、街镇(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申报单位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审)

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工作小组及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文化旅游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拨款。需验收的项目,补贴方式为先立项,视项目验收情况予以拨付。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沪松府〔2022〕147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区文化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调摸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验收评估)

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项目内容已完成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工作小组及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

区文化旅游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申报项目变更和撤销具体要求如下:

(一)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推荐单位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项目内容变更、中止实施、因故被取消(除不可抗力外);

3、被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4、其他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异常情况

(二)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

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监督管理)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条(违规责任)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第二十条(附则)

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原《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旅局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