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水务规范〔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7-31
施行日期:
2024-07-31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经2024年7月 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7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7月31日




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本市用水定额,并具体实施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有关区相关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五条(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计量周期水量按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市水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定额水量的核定原则)

市、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按照分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定额水量。

第七条(年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

(一)被评为节水型(包括节约用水示范、节水标杆)用水户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二)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三)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定额水量基础上按需增加30%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二)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开展节水载体建设、未开展节水技改工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增加或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增加或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八条(年度定额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第九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十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主动告知用水户,收集超定额用水户的上季度用水数据,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所有用水户上季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二)每月定期向市、区水务局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第十三条(用水计量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对公共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

第十四条(超定额加价水费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五条(单独记账与公开)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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