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松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松科委规〔2024〕4 号)
文件编号:
松科委规〔2024〕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18
施行日期:
2024-10-18

正文

关于鼓励和促进松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发展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不断推动G60科创走廊“双创活跃新高地”建设,参考《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和实施,对本区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各街镇(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的载体进行跟踪服务和具体指导。

第四条 区科委每年对区域内的载体实施备案登记、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发展方向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载体,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逐步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孵化服务体系。

第六条 完善服务功能,培育创新主体。在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加快构建产业特色相符、服务资源集聚、创业主体优势互补的载体,不断巩固提升场地和设施供给等基础服务,积极拓展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试制与检测等创新支撑服务,逐步加强创业咨询、团队搭建、市场拓展等创业辅导服务,努力提升孵化培育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能力。

第七条 支持合作发展,加大协作和并购。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合作连锁、扩大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能级,形成载体产业链条,实现创新创业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推动载体运营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资源对接,积极融入全球网络。鼓励创新载体对标国际一流,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通过引进国外先进孵化模式,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实现境内外自由流动。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经营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成立且实际运营超过1年,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孵化场地集中,具有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少于70%。

(四)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并具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员工总人数不少于70%。同时配备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

(六)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15家,其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3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

(七)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孵化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申请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经营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成立且实际运营超过1年,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基础服务设施完备,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包含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四)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兼职导师不少于1名。

(五)入驻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不少于5家。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孵化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七)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新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次。

(八)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十条 申请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或分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园区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园区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50%。

(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不少于20 家(个),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园内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业服务人员数量占总员工数量不低于50%。

(六)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园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七)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区科委发布的备案通知,向其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街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申报书上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区科委每年对街镇(园区)推荐的载体进行现场走访,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 公示环节。区科委负责公示拟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正式纳入。

第十七条 变更备案。如发生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场地位置、面积范围等变更,载体需在变更发生的3个月内向所在街镇(园区)报告。各街镇(园区)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区科委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区科委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载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由区科委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其中符合市级标准的,推荐申报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区科委根据产业集聚度、管理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区级及以上载体进行评价。

(一)经备案的载体应按要求如期报送各项经济统计数据,每年定期报送《松江区创新载体年度评价表》、入驻企业清单、载体运营情况、工作开展台账等材料,区科委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优良(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对外公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众创空间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的资金资助;大学科技园或分园评价等级为优秀、优良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对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载体,不予资助。对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载体,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2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该载体备案资格,从备案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上海市政府“高质量孵化器”立项的载体,按《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区级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科技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被评为优秀(A 类)的予以50万元的资金资助,评为良好(B 类)的予以30万元的资金资助,其他评价等级不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有《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