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嘉定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文件编号:
嘉建管规划联〔2024〕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9-30
施行日期:
2024-11-01

正文

嘉定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试行)

 

为加快推进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的有关通知》(沪建综规〔2023〕3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海绵城市设施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和验收记录的有关通知》(沪建安质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指引适用于嘉定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其中,除上海市另有规定不需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外的建设项目,均应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同步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施工、验收环节同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

二、遵循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建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同步移交管理。

三、管理体制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推进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过程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四、管理流程

重点在规划编制、规划衔接、项目立项规划条件与土地出让、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建设管控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监测评估等主要管理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一)规划编制

区建设管理委组织修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衔接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要求。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优先覆盖近期达标区域,保障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二)规划衔接

区规划资源局在单元规划、镇总规和新编控规阶段,就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征询(征询范围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一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对于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等控规项目在项目具体建设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具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防洪除涝、雨水、污水、公园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及投资估算。

社会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立项、工可环节中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把关,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并落实相关预算。

(四)规划条件与土地出让

对于以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自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区规划资源局应要求建设单位征求区建设管理委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对于以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应征询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有关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区建设管理委及区水务局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其他项目,由管理部门或建设主体书面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意见,作为项目设计条件。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鼓励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五)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区规划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就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设计方案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并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控制性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内容。

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在道路广场、河湖水系、公园绿地重大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就项目设计方案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确保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合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六)施工图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如需要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不予颁发审图合格证。

区建设管理委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对管辖范围内重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情况和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七)建设管控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负首要责任,应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海绵设施建设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不得减少工程内容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过程中,海绵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时,应包含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技术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技术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应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设计,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应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文件符合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的承诺书,并纳入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海绵设施建设材料、符合要求的构配件和设备,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存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城市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理细则,加强对海绵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材料先检后用;对海绵设施中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采取旁站和巡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加强对建筑小区、道路广场、河湖水系、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八)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海绵城市设施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和验收记录的有关通知》(沪建安质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将海绵设施纳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规范海绵设施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划分和验收记录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区建设管理委应加强海绵设施建设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时应检查海绵设施相关内容。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载明海绵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等。建设各方应形成《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并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综合竣工验收过程中,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质量的验收,对海绵城市建设执行验收标准进行抽查,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海绵城市验收的内容。对竣工验收未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提供验收合格意见。

(九)运营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海绵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本区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项目的海绵设施建成后同主体工程同步移交,并由相应的管养单位负责维护。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前期运维培训、海绵设施清理巡检、正常运维等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海绵设施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十)监测评估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海绵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配备专人管理,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提供科学支撑。鼓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海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五、其他

(一)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各项目建设成本,后续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和养护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自行落实。

(二)系统推进

围绕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坚持规划引领、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嘉定新城与北虹桥商务区“双引擎”、生态修复、排水防涝、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有机融合,探索经验做法,挖掘特色亮点,树立示范样板,放大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韧性水平。

(三)综合评估

根据嘉定区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创建计划,对示范项目的设计内容、建设进度、建设完成情况、功能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稳步推进建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等各类海绵城市项目。

六、附则

本指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