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本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青民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05
施行日期:
2024-05-01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区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补贴标准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3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二、区级补贴标准

(一)照护一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11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

2、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11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区补贴每人每月1110元。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1036元的,由区叠加补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人每月区补贴1036元;

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区补贴1036元。

(三)照护五至六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740元的,由区叠加补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每人每月区补贴740元;

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区补贴740元。

三、相关事项

1、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按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执行。

2、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3、各街镇要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4、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 号)规定执行。

5、相关补贴资金除市级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6、以上市级补贴标准按市相关要求执行,区级补贴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