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青民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4-30
- 施行日期:
- 2024-05-01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号)文件要求,为配合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中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对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三、出资渠道
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补贴资金,除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各街镇可采用报销、记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