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徐汇区关于支持西岸人工智能大模型科创街区建设的扶持意见
- 文件编号:
- 徐新工办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7-05
- 施行日期:
- 2024-08-05
正文
徐汇区关于支持西岸人工智能大模型
科创街区建设的扶持意见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徐汇发展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功能定位,聚焦打响“科创绣带”品牌,加快西岸人工智能大模型科创街区建设,充分发挥“模速空间”的先发优势,着力打造国家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先导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二、支持方式
(一)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1.增强大模型创新能力。鼓励相关创新主体展开关键领域技术攻关,鼓励多模态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对引领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或取得颠覆性突破的项目,经综合评价,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通过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最高可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2.强化算力和数据供给。加强市区算力统筹,实施算力伙伴计划,对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垂类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优化的创新主体的算力成本予以分档支持。相关创新主体购买或租用算力的,经认定,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支持。支持相关创新主体打造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处理共性技术和关键工具,组建数据合作共同体。对提供高质量数据集的主体,经综合评价,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产品研发和协同创新。企业人工智能大模型相关产品取得商业成果的,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销售合同金额的15%,给予销售方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支持企业采购无关联企业人工智能大模型产品和服务,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10%,给予采购方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补贴支持。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和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等,获得国家、市级授牌的,经综合评价,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4.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国内顶尖人工智能科学家和创新团队汇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升级成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可给予一定奖励。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西岸人工智能大模型科创街区与漕河泾开发区、北杨人工智能小镇等特色区域协同发展。结合城市更新统筹实施空间拓展和功能提升,支持存量楼宇和新竣工载体引入更多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和机构,支持老旧建筑升级改造,释放更多空间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成果转化和落地。
(三)优化产业生态营造
6.拓展大模型应用场景。依托“模速空间”等面向全社会征集并公开发布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产品、市场化项目需求、应用场景需求。鼓励应用场景单位开放场景,鼓励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场景联合研发平台和创新场景应用实验室,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与场景建设项目,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8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7.培育大模型开放生态。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和机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合规备案等手续,累计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源技术生态建设,支持搭建人工智能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平台。支持相关企业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人工智能大模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最高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
8.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加大人工智能大模型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成果转化和硬科技企业孵化。加强启动建设经费支持,给予孵化器建设装修、场地使用等费用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孵化器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其他支持措施按照区高质量孵化器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四)加强综合服务支撑
9.完善金融赋能产业发展。降低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科技保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融资贴息或奖励等支持。发挥国有基金杠杆撬动作用,与社会资本融合形成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等支持机制。对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企业,经认定,最高可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加快集聚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和相关机构引进的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报市、区各类人才计划。鼓励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顶尖人才及团队到本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对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支持相关紧缺人才落户,并在阶段性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规定的经批准、经综合评价、经认定等(以下统称认定),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