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农委规〔2024〕5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11-25
施行日期:
2024-11-25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2号)同步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科技驱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上海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机具推广应用。

(二)创新补贴资质。聚焦科技创新,加快推动复合、高端、智能农机应用,提升现代设施农业智能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在农机鉴定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市级补贴资质采信试点。

(三)加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和本市农机物联网管理系统,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信息化排查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区监管机制。

(四)加快资金兑付。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

三、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两类。

1.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22大类38小类85品目作为常规机具,其中,聚焦稳产保供选取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穴播机(仅限水稻直播机)、谷物干燥机、辅助驾驶设备7个品目不超过20个档次机具作为重点机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适时将符合条件和本市农机装备补短板需求的农业生产急需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纳入本市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2.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提升设施农业智能装备水平,补齐农业机械化生产短板,通过征求基层意见、专家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本市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1大类14小类19个品目,其中8个品目机具开展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1.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单机补贴限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执行,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5%,其中,通用类品目机具提高幅度控制在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

结合本市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探索将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另行通知实施。

2.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5%。首次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本市对补贴机具进行分类分档、测算补贴额,以补贴额一览表形式分批发布。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同时结合全国和本市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机具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本市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动态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或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调查核实,调整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

各区如需实施累加补贴,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区域特色农业发展所需、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使用

(一)资金分配

本市所有涉农区和上海垦区为补贴政策实施单位,市属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区统一实施。

本市补贴资金分配不突破各单位需求上限,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每年根据总资金规模测算分配资金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定期调度和通报区级部门资金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农机报废补贴按《关于印发<上海市持续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4〕3号)执行。本市严格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法定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组织补贴政策实施和监管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兑付和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上海垦区参照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补贴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本市农机鉴定部门规范开展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落实申请鉴定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鉴定部门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告知补贴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升服务效能。全面使用办理服务系统,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区要按照时限要求,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促进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补贴政策监管纪律约束、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附件:1.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2.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

操作要求


附件1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38小类85品目)

序号

大  类

小  类

品   目

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2

旋耕机

3

开沟机

4

机耕(滚)船

5

整地机械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6

埋茬起浆机

7

筑埂机

8

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9

种植施肥机械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种子催芽机

10

苗床用土粉碎机

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1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条播机

13

穴播机

1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15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旋耕播种机

16

栽植机械

插秧机

17

施肥机械

施肥机

18

撒(抛)肥机

19

侧深施肥装置

20

田间管理机械

中耕机械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21

田园管理机

22

植保机械

喷雾机

23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24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修剪机

25

枝条切碎机

26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27

灌溉机械

微灌设备

微喷灌设备

28

灌溉首部

29

收获机械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谷物联合收割机

30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大豆收获机

31

油菜籽收获机

32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果类收获机

33

瓜类采收机

3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35

收获割台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36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37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生物质气化设备

38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饲料(草)收获机械

搂草机

39

打(压)捆机

40

草捆包膜机

41

打捆包膜机

42

饲料(草)加工机械

青贮切碎机

43

饲料(草)粉碎机

44

颗粒饲料压制机

45

饲料混合机

4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47

畜禽养殖机械

畜禽繁育设备

孵化机

48

饲养设备

喂(送)料机

49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挤奶机

50

生鲜乳速冷设备

51

散装乳冷藏罐

5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储奶罐

53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清粪机

54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55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56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57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58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59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60

水产养殖机械

投饲机械

投(饲)饵机

61

水质调控设备

增氧机

6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63

捕捞机械设备

绞纲机械

绞纲机

64

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65

种子初加工机械

种子初加工机械

种子清选机

66

种子包衣机

67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粮食初加工机械

粮食清选机

68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69

碾米机

70

粮食色选机

71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果蔬初加工机械

果蔬分级机

72

果蔬清洗机

73

水果打蜡机

74

果蔬干燥机

75

果蔬去籽(核)机

76

农用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77

履带式拖拉机

78

农用搬运机械

农用运输机械

田间搬运机

79

农用水泵

农用水泵

潜水电泵

80

地面泵(机组)

8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拉幕(卷帘)设备

82

加温设备

83

湿帘降温设备

84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平地机

85

清理机械

捡(清)石机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11大类14小类19品目,含资质采信5大类5小类8品目)

序号

大  类

小  类

品   目

备  注

1

耕整地机械

整地机械

起垄机


2

耕地机械

旋耕机(≥35cm)

资质采信

3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单粒(精密)播种机(限果菜)


4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育秧(苗)播种设备(限果菜)


5

运苗机


6

种植施肥机械

栽植机械

移栽机(限蔬菜)


7

栽植机械

嫁接机


8

收获机械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叶类采收机


9

根(茎)类收获机


10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其他设施环境控制设备(限农用除尘机)


11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粮食初加工机械

粮食输送(提升)机


12

农用搬运机械

农用运输机械

农用挂车


13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果蔬初加工机械

其他果蔬加工机械(包装)

资质采信

14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田间管理作业监控设备(智能喷雾控制系统)

资质采信

15

田间管理作业监控设备(变量侧深施肥控制系统)

资质采信

16

播种(精量)作业控制系统

资质采信

17

插秧机无人驾驶控制系统

资质采信

18

灌溉机械

微灌设备

水肥一体化设备

资质采信

19

其他机械

其他机械

多光谱巡田无人机

资质采信


附件2

上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

补贴机具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穴播机(仅限水稻直播机)、大豆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7个品目机具在满足补贴资质要求基础上,还须加施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用二维码编码规则》(T/NJ1265—2020/T/CAAMM80—2020)的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符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的具有定位等功能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上海市农机物联网管理系统。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对产品资质、生产企业条件等相关要求,按《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不含资质采信试点品目)机具

补贴机具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初次投档的须同时提交上海市农机适用性试验报告。

(三)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资质采信试点机具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内资质采信试点的机具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21)品目范围;(2)应当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3)应取得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出具的包含本市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中有关基本配置和参数的产品性能检验检测报告;(4)提供本市市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开展的田(场)试验验证的结论性证明,采信产品设备安装验收方式方法可另作规定;(5)产品生产企业工商注册时间要求一年以上;已有5台/套以上的实际销售应用(由生产企业提供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和用户证明,并承诺真实性)。

二、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本市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探索交叉互审的形式进行审核。探索推动部分产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投档、归档结果互认。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从严整治投档违规行为。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会同市农机鉴定部门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将购机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等能够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上牌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及时送交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通过“上海农机补贴”手机App或办理服务系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签字确认。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区域机具核验制度,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组织开展核验工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实地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机具核验工作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

(七)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机具核验信息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和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补贴材料归档。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工作实施完毕后,要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归档项目资料,档案内容应包含:补贴对象信息(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代码、联系方式等)、机具购买信息(发票、付款凭证等)、补贴申请信息(承诺书、补贴申请表、铭牌信息、牌证号)、机具核验信息等。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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