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创新型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浦科经委规〔2024〕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12-11
施行日期:
2024-12-12

正文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创新型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鼓励、吸引和激励创新型人才,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根据《关于新时代浦东新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浦委发〔20231号)现就支持浦东新区创新型人才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国际科创中心核心区建设,促进创新型人才集聚和成长,提升浦东新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优化完善人才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企业,所称创新型人才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主推荐,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较高专业水平,在企业中从事科研、研发、生产或者管理等岗位。申报人才须正式任职,在支持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企业承诺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以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

三、主要举措

(一)对符合浦东新区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支持的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在企业享受政策年限内,获得人才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人才奖励。

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指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其中,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需经验收通过。

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指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经信委认定的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其中,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重点实验室需经验收通过。

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指经区科经委认定并取得相关批文的企业研发机构。

(三)对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具体重大项目类别每年由区科经委另行下发通知)的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人才奖励。

(四)按照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人才提供区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人才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综合配套服务。

(五)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推荐优秀创新型人才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畅通创新型人才参政议政渠道

四、附则

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政策措施与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41212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202311日至20241211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