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司规〔2016〕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6-01
施行日期:
2016-07-01

正文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  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当事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2.《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1:

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一)

法医病

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75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1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375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6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

9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15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

15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

75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750/15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45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105

 

12

特殊染色技术

15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45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验

120

 

15

尸体CR检验

225

 

16

法医现场检查

15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1800

 

(二)

法医临

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450/105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105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15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225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645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105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12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105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105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105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135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9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9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9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9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1200

同上

 

(三)

法医物

证鉴定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5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225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225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200

 

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225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ABO血型的DNA检验

样本

750

 

42

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225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500

 

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750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3000

不含人类

49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45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750

 

(四)

法医毒

物鉴定

5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450

 

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本

450

 

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样本·目

标物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5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5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5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

标物

31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1200

 

(五)

法医人

类学鉴

60

颅像重合鉴定

1800

 

61

颅像面貌画像

1500

 

62

颅像面貌塑像

750

 

63

尸骨个体识别

15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15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750

 

(六)

法医精

神病鉴

66

精神状态鉴定

9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评定

225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评定

225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

15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3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3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1500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一)

文书鉴

1

笔迹鉴定

15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2

印章印文鉴定

1500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1800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1800

5

印刷机具鉴定

1800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3300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3300

8

变造文件鉴定

1800

9

污损文件鉴定

1800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1800

11

字迹压痕显现

15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1500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1200

(二)

痕迹

鉴定

14

手印鉴定

12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

足迹鉴定

102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

工具痕迹鉴定

1275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1320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1500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

1500

同上

20

枪弹检验建档

300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1170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945

同上

23

钥匙痕迹鉴定

960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975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975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

1275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

975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1275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

975

同上

30

车辆轮迹鉴定

1275

同上

31

车辆痕迹鉴定

1500

同上

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570

同上

33

痕迹显现

600

同上

34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900

同上

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1500

同上

36

常见炸药鉴定

1500

同上

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1200

同上

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1500

同上

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1200

同上

40

爆炸装置鉴定

3000

同上

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1200

 

 

42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样本

690

 

43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1500

 

 

(三)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4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1800

 

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

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525

 

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

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975

 

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样本

300

 

48

薄层色谱检验

样本

300

 

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600

 

50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105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45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52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600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525

同上

 


54

气相色谱检验

样本

450

同上

 


55

热差、热重仪检验

样本

450

同上

 


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525

同上

 


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

样本

600

同上

 


58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525

同上

 


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1200

 

 


三、声像资料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一)

电子数

据鉴定

1

硬盘检验

GB

3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

服务器检验

GB

45

包括磁盘阵例柜、网络硬盘等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300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450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150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9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135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

手机机身检验

1350

 

9

注册表检验鉴定

1500

 

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程

序行

180

 

11

软件功能检验

225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200

 

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5250

 

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6300

 

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7.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

密码破解

2250

 

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12

 

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390

 

19

光盘朔源检验

900

 

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1200

 

21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1800

 

(二)

声像资

料鉴定

22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3300

 

23

录音资料辨识

1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4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30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5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27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6

语音分析检验

12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7

录音器材检验

900

 

28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3300

 

29

录像资料辨识

1350

 


30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250

按每20分钟计收

31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2700

 

32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2700

 

33

图片资料辨识

1200

 

34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250

 

35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1500

 

36

人像鉴定

1200

 

37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750

 

38

多(超)光谱检验

1200

 

39

计算机人像组合

750

 

40

手工模拟画像

1200

 

41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3000

 

42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1500

 

43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1800

 


附件2:

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及其分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局委托的案件;

4.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5.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6.二次以上(不含二次)鉴定的案件;

7.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二、界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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