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15〕9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5-12-31
施行日期:
2016-01-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6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狱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内容)

监狱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为综合治理工作)是指监狱运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围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开展狱内社会帮教、社会衔接和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调查等工作。帮助教育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落实社会衔接、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狱内社会帮教工作是指局主管部门及监狱有组织地运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进入监狱,开展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活动。

(二)社会衔接工作是指监狱为扶助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及时、顺利平稳过渡,与服刑人员户籍地(常住地)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家人信息交流及具体事务协调工作。

(三)综合治理调研工作包括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调查、综合治理个案以及专题调研工作等。

(四)以本局名义参与的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规定的职责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监狱综合治理工作,但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籍服刑人员;

(二)原判案件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对监狱执法工作有涉访、涉诉情形的服刑人员;

(三)涉及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简称“三类罪犯”);

(四)涉及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综合治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执行。

涉及重要罪犯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狱内社会帮教的,应先由监狱作出评估,报局狱政管理处审核,转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目标和原则)

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是根据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求,引导和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立足监狱,面向社会,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本局狱务公开工作相关规定。

第五条(部门职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综合治理办公室是上海监狱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局工作部署和规划,指导、检查和考核全局系统综合治理工作,代表本局参与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相关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能。

局主管部门以本局名义参与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规定的职责工作。

本局与外省市监管系统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团体的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交流及业务联系,由局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落实。

第二章 狱内社会帮教工作

第一节 工作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帮教联系单)

开展狱内社会帮教活动使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内社会帮教活动联系单》(以下简称《帮教联系单》)。监狱应在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对收到的地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及受监狱委托的个人填写的《帮教联系单》和提出的帮教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局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经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重点帮教对象和帮教邀约书)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服刑人员为重点帮教对象:

(一)有三次以上服刑记录或是累犯的;

(二)涉及毒品犯罪或有吸注食毒史的;

(三)未核实清楚姓名、身份、地址的;

(四)刑释后可能无家可归、无处落户、无就业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五)家庭、社会矛盾尖锐或亲属不愿接纳的;

(六)不认罪服判或多次严重违纪的;

(七)本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或家庭及其成员有重大变故的。

重点帮教对象的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可采取服刑人员个人申请与监狱民警日常评估相结合、服刑人员帮教需求与实际可行性相结合的方法,使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帮教邀约书》(以下简称《帮教邀约书》),由监狱主动邀约社会帮教志愿者进监狱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监狱填写《帮教邀约书》,应说明服刑人员需要进行帮教的具体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时提供给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商安排社会帮教志愿者与重点帮教对象签约结对帮教,协同化解矛盾和困难。《帮教邀约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监狱应与地区安置帮教部门联系确认。

第八条(远程视频社会帮教)

监狱应综合运用远程视频等现代科技手段,服务于狱内社会帮教工作。监狱的相关网络建设和终端设施必须符合监管安全等工作要求,局主管部门配合局科技部门完善设施功能建设,并与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帮办)合作制定管理规范性文件。

远程视频社会帮教工作程序与内容要求与狱内社会帮教一致。

第九条(结对帮教)

经监狱同意,社会帮教志愿者与服刑人员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帮教协议书》,根据特定服刑人员的特点,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结对帮教。

(一)结对帮教形式。社会帮教志愿者与服刑人员定期开展书信、面谈等形式的帮教活动。平时可以通信为主,监狱主管民警对服刑人员信件依法检查,服刑人员寄给帮教志愿者的信件,民警可附加简要评语,供社会帮教志愿者参考。监狱主管民警必须了解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帮教信件,使管教与帮教在总体上贴近、同步。有特殊情况,社会帮教志愿者可通过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预约与服刑人员进行书信、面谈、远程视频等方式的交流。

(二)帮教协议签订。社会帮教志愿者与服刑人员建立帮教关系,由监狱依据服刑人员案由、刑期、犯罪主要原因、认罪悔罪表现、转化程度和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帮教的服刑人员,并由其与监狱民警、社会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书》。

(三)帮教协议执行。结对帮教活动应按《帮教协议书》规定履约,因发生变故需要调整或不能履约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变更。社会帮教志愿者连续6个月未按帮教协议开展帮教活动的,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有责任提醒社会帮教志愿者,继续履行、变更或解除帮教协议。

第十条(集体帮教)

经监狱同意,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共同策划或预约等方式,进入监狱针对不特定服刑人员群体,开展包括咨询、宣传、培训、辅导等内容的集体形式的帮教活动。

集体帮教一般应在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后的中期教育阶段和出监回归教育阶段内进行。

第十一条(专项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监狱根据实施教育改造工作的阶段性需要,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爱心圆梦助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上海与外省市异地联手帮教活动”等狱内社会帮教专项活动。

监狱根据实施教育改造阶段性工作或特色工作的需要,组织社会资源和力量,在重大节庆日或纪念日开展有明确主题意义的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亲情帮教)

监狱有组织地运用服刑人员亲情资源和力量,配合监狱教育改造,开展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帮教活动。

亲情帮教适用对象、范围和形式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社会实训模拟基地)

监狱可运用社会资源和力量,根据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为临近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指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内的服刑人员,以下简称临释人员)集中进行包括就业指导、社会保障、法律咨询等政策法规内容宣传告知在内的回归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发放回归宣传类资料,并根据需要反馈相关信息。

监狱可以接受社会团体的有关资助,用于社会实训模拟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菜单式”帮教)

监狱可以根据教育改造需求和服刑人员的狱内社会帮教需求开展“菜单式”狱内社会帮教服务。

(一)“菜单式”帮教服务手册。在监区民警的指导下,由服刑人员定期或按需填写,经监狱审核后形成狱内社会帮教需求阶段性清单。

(二)评估及反馈。局主管部门和监狱定期跟踪和了解“菜单式”帮教实效反馈,不断完善狱内社会帮教工作模式。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帮教前的组织准备)

监狱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与拟开展狱内社会帮教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确定帮教时间、人员、方案等相关事宜,提前做好准备。

(一)身份核对。帮教人员来监狱开展狱内帮教活动时,由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负责核对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材料。

(二)事项告知。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在帮教活动开展前主动向来监开展社会帮教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示有关注意事项,介绍被帮教服刑人员情况,包括其刑释回归社会后需要重点帮教和管控的情况。

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主动向地区了解被帮教服刑人员的家庭和社会等情况,对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要向被帮教服刑人员所在的监区通报,共同研究商定相应措施后安排相适宜的帮教。

监狱应向入监开展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提供并宣读《狱内社会帮教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便帮教人员了解监狱的有关要求。

(三)资料保存。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结束后,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及时将同一批帮教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合并装订,留档备查,保存年限为两年。

《帮教联系单》、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局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内容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

监狱应根据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内容和形式的需要,提供有监控设备等必要设施的专门场所,并落实对帮教活动现场的管理措施。帮教活动应当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利于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言行的应立即中止其帮教活动并按规定处理。

狱内社会帮教活动时间、规模、内容应服从监狱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重大灾害性天气及发生重大疫情期间不开展帮教活动。

入监帮教人员与被帮教服刑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3:1,同一批次入监帮教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特殊情况由监狱向局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狱内社会帮教过程中,提供给服刑人员的相关帮教物品须经监狱认可,并经检查后,由监狱统一转交。

第十七条 (禁止规定)

非因监狱或局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监狱不接受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期内的刑释人员入监参加狱内社会帮教活动。

除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活动或涉及服刑人员家庭关系调解、利益分配等因素外,监狱不接受与服刑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帮教人员入监参与该服刑人员的帮教活动。

狱内社会帮教活动不得安排在服刑人员生活场所、劳动场所进行。

狱内社会帮教活动内容不得涉及服刑人员原判案由的讨论和申诉。

第十八条(帮教后反馈)

监狱应及时向社会帮教志愿者了解被帮教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不稳定因素以及家庭特殊情况,并及时做好帮教实效的分析、评估和总结,并根据局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

监区应记录被帮教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刑满释放衔接等情况,并适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社会帮教志愿者通报。

第十九条(信息录入)

监狱应做好狱内社会帮教资料积累,重点帮教对象建立专档,包括被帮教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参加帮教情况、服刑改造情况等。监狱应及时将各类社会帮教数据输入局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节 狱内社会帮教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资源开发和维护)

监狱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引入和组织优质的社会资源开展狱内社会帮教活动,拓展狱内社会帮教新途径、新方法。

(一)本市狱内社会帮教主体资质。本市的市、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是社会帮教志愿者的重要力量。社会帮教志愿者可由地区各级安置帮教部门、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专业社会工作者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挑选、推荐。参与狱内社会帮教的组织、团体必须在本市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监狱审批,报局主管部门备案,狱内社会帮教志愿者应是其成员并具有中国国籍。

(二)外省市狱内社会帮教主体资质。外省市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愿意参与本市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局主管部门和监狱予以支持和引导。

(三)监狱的职责。监狱应不断优化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结构,扩大队伍规模,丰富队伍层次,组成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建立狱内社会帮教资源信息库。监狱应与地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受监狱委托的个人合作交流,对社会帮教志愿者开展业务培训,适时组织监狱民警、社会帮教志愿者总结帮教工作经验,研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慰问表彰)

监狱应定期派员慰问看望优秀社会帮教志愿者,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监狱应及时以多种形式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提请给予表彰和奖励。局相关部门和监狱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狱内社会帮教工作对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作用,树立狱内社会帮教的先进典型。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监狱应督促开展狱内社会帮教活动的组织和人员遵守监狱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在狱内社会帮教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警示、批评、暂时停止其进入监管区域帮教;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中止本人及所属单位帮教资格。

第三章 社会衔接工作

第一节 信息衔接

第二十三条(中央安帮系统)

监狱运用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央安帮系统),录入新收服刑人员和临释人员的信息,及时向全国各地区通报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和预报出监评估意见。

监狱应在新收服刑人员分流入监之日起30日内录入完成全部服刑人员信息,其中新收犯监狱录入范围为留在本监狱服刑的常押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移押至本市其他监狱的,调出监狱应在其移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出其信息;接收监狱应在其移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收其信息。服刑人员移押至外省市监狱的,调出监狱应在其移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出其信息至其移入的外省市监狱。

监狱应每月核查地区司法所反馈的核实信息,对核实失败的服刑人员信息应及时排摸查核,并在收到核实失败信息后30日内予以修正并反馈。

监狱应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30日内录入完成其“改造表现”和“危险性评估”等出监评估意见。减刑后余刑不足30日或减余刑、假释、特赦的服刑人员,其“改造表现”和“危险性评估”等应在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成。

第二十四条(狱内信息)

在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局主管部门每月定期从狱政管理系统导出服刑人员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安帮办。

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通过相关科室,及时掌握本监狱服刑人员移入、移出和减刑、假释、特赦等情况,确保中央安帮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转入或转出。

除中央安帮系统外,不得通过互联网复制、传递服刑人员信息给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

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发挥中央安帮系统的核查作用,协助相关科室,核实涉及“自报名”等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

监狱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关设备或利用相关载体,将服刑人员照片、指纹信息导入中央安帮系统,以便于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准确核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人员及设备)

局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安帮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的培训、管理和协调工作。

监狱应按“专人专机”要求,配备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由专人负责服刑人员信息的录入、核查工作,并定期与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保持联系,提高核实成功率。

监狱应将负责中央安帮系统信息录入的人员名单报局主管部门。如有人员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监狱的中央安帮系统登录名和密码,由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负责保管。

第二节 刑释衔接

第二十六条(书面材料寄送)

监狱应在规定时间以规定形式将临释人员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包括:

(一)刑满释放预报通知。监狱应于每月15日前填写新增临释人员的《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并于当月20日前寄送临释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及公安分局(局)人口办;入监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其《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应即时发送,必要时应先行电话或传真告知。

监狱应在减余刑刑满释放的上海籍服刑人员刑释当日电话通知其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并作电话记录,同时填写《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寄送刑释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及公安分局(局)人口办。

刑释前仍无法确定户籍地的服刑人员,其《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等材料,寄送其户籍最后迁出地或注销地区(县)司法局行政机关置帮教部门及公安分局(局)人口办。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监狱对上海籍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临释人员或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应同时再填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寄送其户籍地区(县)检察院。

(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评估。监狱应对临释人员进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服刑人员改造档案备查,另一份随《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或《减余刑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其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

第二十七条(重点衔接对象)

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出监回归或回归后可能危害社会或他人安全的临释人员,为重点衔接对象,需落实出监衔接措施。

(一)社会对立情绪严重或性格心理有明显缺陷,可能危害社会或他人安全的;

(二)临释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地址的;

(三)本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家庭矛盾尖锐或亲属不愿接纳的;

(四)因健康原因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五)刑释后可能无家可归、无处落户、无就业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六)刑释前半年内仍不认罪服判的;

(七)因其他原因影响正常刑释回归或回归后可能危害社会或他人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重点衔接对象的释前排摸)

监狱应根据重点衔接对象标准,每月对临释人员,通过局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重点衔接预警跟踪系统”进行排摸评估。

监区每月对临释人员进行初步排摸,并将排摸出的重点衔接对象的具体问题报监狱。

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对监区初步排摸的重点衔接对象进行审核,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重点衔接对象的信息衔接)

监狱应及时将重点衔接对象的具体情况以《**监狱临释人员***的情况通报》的形式向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改造表现、面临的具体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监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的措施等方面。

监狱对临时突发情况导致重点衔接疑难问题产生的,应及时通知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制定衔接预案。

监狱对问题特别复杂的重点衔接对象,应成立由监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案处置小组具体处置疑难问题,必要时可向局主管部门提请协助化解处置;无户籍或有管辖异议的重点衔接对象,可报局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监狱应保持与本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安置帮教部门做好服刑人员衔接和回归安置工作,必要时应派员实地调查并与相关部门协商。

第三十条(重点衔接对象的预案与处置)

监狱应与重点衔接对象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根据具体问题提出“必访”、“必接”等工作建议,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的衔接处置预案。

监狱应将重点衔接对象的排摸、情况通报、面临的具体问题、衔接处置预案、疑难问题化解过程等记录在“重点衔接预警跟踪系统”中,除特殊情况外,重点衔接对象刑释后的跟踪情况一同录入。

对重点衔接对象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按照我局重要罪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出监衔接实施)

监狱应结合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出监衔接方式:

(一)一般刑释衔接。由监狱通知临释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分局(局)人口办后正常释放。

(二)重点刑释衔接。由监狱通知临释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分局(局)人口办后,协调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临释人员家属、亲友来监狱接回。

(三)非常时期刑释衔接。重要节日或国家举办重大活动、会议期间以及严重灾害性天气期间,监狱可提供购买车票等协助,必要时可陪护至发车点或给予联系、安排食宿。

(四)特殊案例刑释衔接。涉及特殊案件临释人员的衔接工作,监狱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和执行专门方案;烈性传染病未愈的临释人员,按照《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执行;刑满释放时尚未明确接收地点的,监狱可在征询临释人员意愿的前提下,提供交通便利,并报告局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综合治理调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调查)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调查是指本局与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协作,由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从本局释放的上海籍刑释人员,开展回归社会后五年内情况的全员调查,掌握刑释人员社会表现和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评估监所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探索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规律。

第三十三条(综合治理个案)

监狱根据局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格式体例,定期采集编写,并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上报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典型和总结经验教训,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为循证矫正等工作提供佐证。

监狱可运用综合治理个案的典型性开展宣讲宣传活动。

局主管部门和监狱应定期开展综合治理个案编写的培训和评选工作,并对综合治理个案编写活动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题调研)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或指定的有关监狱开展与监狱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岗位设置)

局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三定”的部门岗位编制要求配备人员,一般设置领导岗位、狱内社会帮教管理岗位、刑释衔接管理岗位和综合治理调研岗位等(包括日常基础工作)。

监狱应在相应科室设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有条件的可设立副科职,监狱根据功能类型不同可增加综合治理专职民警人数。监区应设综合治理兼职民警。

第三十六条(运作机制)

局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年度全局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和目标管理等形式,布置、检查和考核全局综合治理工作。

监狱应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在人、财、物配备等方面提供支持,为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监狱应每年组织对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和监区相关民警进行一次以上综合治理业务培训。

监狱综合治理专职民警应列席监狱犯情分析会,了解掌握服刑人员动态,通报疑难问题化解处置情况、中央安帮系统中服刑人员信息核实情况、狱内社会帮教工作开展情况及综合治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监狱民警因综合治理工作需要与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部门、社会团体联系的,需要对刑释人员进行跟踪调研或联系访谈的,应事先向监狱主管科室报备。

第三十七条(经费预算)

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应在监管改造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局计财部门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检查考核)

根据局警务评估标准,局主管部门对监狱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评比。

局和监狱对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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