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17〕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7-10-18
施行日期:
2017-11-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17〕4号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9月3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我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和审批工作,根据《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定义)

本规定所称“在押老病残罪犯”是指在我局各监狱服刑的老年犯、病犯和残疾犯。

老年犯是指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在押罪犯和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在押罪犯。

病犯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在押罪犯。

残疾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等情形,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在押罪犯。

第三条(工作原则)

“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和审批工作,应当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责任部门)

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是“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度起草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

监狱总医院负责各监狱“在押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

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局工作小组”)负责“在押老病残罪犯”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区启动)

对符合“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的罪犯,监狱应从监区启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的申报工作。监区需根据罪犯体检情况或病史,填写“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残疾犯需写清致残原因)中的“申报理由”,并由监狱医疗机构确认后,上报监狱。

审批表需附刑事判决书、罪犯病历资料(社会医疗机构病情资料需由该医疗部门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监狱盖章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残疾证、入监健康检查报告(精神病犯需另附司法鉴定机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或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各监狱对年龄符合老年犯标准,且身体状况符合病残犯申报条件的罪犯,首先应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对不符合病残犯申报条件的,应及时按照老年犯进行申报。

第六条(监狱初审)

监狱对监区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需要申报病犯和残疾犯的,在“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填写监狱意见,由分管监狱长签字并盖公章确认,然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残鉴定。需要申报老年犯的,经监区启动、监狱初审后,可直接向局工作小组报批。

第七条(监狱总医院鉴定)

监狱总医院根据监狱提交的材料,对罪犯病、残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后,出具医学鉴定意见,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盖业务公章确认。鉴定意见中需注明病、残情况的有关诊断及具体符合的鉴定条款。

第八条(监狱报批)

各监狱对罪犯中经鉴定符合“在押老病残罪犯”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汇总,每个月向局工作小组集中报批1次。

第九条(局工作小组审批)

局工作小组收到各监狱报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表格审批栏由局工作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并盖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专用章。情况特殊,随报随批。

局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总结上一个季度的“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工作情况,并对下一个季度鉴定审批工作进行指导。

对病、残情况属于《“在押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第二条第十七项和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罪犯,需监狱总医院在局工作小组的季度例会上汇报认定情况后,由局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条(复核与撤销)

病犯实行年审复核制。每年年底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下发通知组织监狱申报,监狱总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局工作小组完成复核审批。

已认定的老残犯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对符合病犯鉴定标准的,应及时重新组织鉴定审批;身体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审批后一般不再进行复核。

已认定的病犯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病犯鉴定标准的,应及时报请撤销。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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