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徐府发规〔2017〕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7-03-28
施行日期:
2017-04-01

正文

徐府发规〔2017〕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

《徐汇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328





徐汇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实现征地养老人员统一管理,促进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统一,完善区级统筹,稳步提高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保障水平,促进区域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作职责)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的管理、指导和审核,是征地养老的区级经办机构。

徐汇区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征地养老业务经办服务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发放项目、发放标准等内容的核实、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养老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待遇统一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生活费;

(二)医疗费;

(三)节日补助费;

(四)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市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发文确认的其他待遇。

上述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的发放项目和标准按市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生活费)

征地养老人员每月生活费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生活费调整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第七条(医疗费报销)

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由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后报区社保中心复审,通过后于次月划入征地养老人员账户。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确保医疗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八条(节日补助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根据本市的规定及本区经济发展状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华泾镇协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第九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次月停发其生活费,其直系亲属或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申领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两个月的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发放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第十条(资金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的经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