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教委人〔2008〕56号
公布日期:
2008-07-16
施行日期:
2008-07-17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8〕5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保证。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虑到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可以根据任职岗位要求和自身专业条件,选择参加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或教师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评聘。

二、选择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的,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相应的规定实施专业职务评聘。

三、选择教师专业职务系列的,其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且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所要求的评聘条件,其中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每周4—6节课(幼儿园保健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每周4—6节课或1—2个半日活动),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一并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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