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卫计法规〔2015〕23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5-12-28
施行日期:
2016-03-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三)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一般行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警告,并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行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一般行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从重情形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1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以涂改、转让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一般行业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次。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一般行业擅自营业时间在1年以上, 2年以下的。

重点行业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年以下的。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3次及以上。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擅自营业时间在2年以上的。

四、说明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公共场所重点行业为:

(1)350平方米以上住宿场所;

(2)4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

(3)全部游泳场所;

(4)15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和足浴场所;

(5)3000平方米以上商场;

(6)有三种及以上经营类别的公共场所;

其他为一般行业。

以下案由所称重点行业、一般行业,参照此说明。

案由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能提供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但报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警告

能提供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但报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无《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能提供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无CMA认证。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1项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2项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3项及以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说明

1.关于卫生指标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指标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 31/359-2006)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DB31/890-2015)

2.关于停业整顿期限的说明。应根据具体整顿要求并结合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作出停业整顿的具体时限,一般不少于30天。后面案由中涉及到停业整顿期限的,参照此说明。

案由三: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或保洁(仅1项),并具有《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警告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或者保洁的(仅1项)。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和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或者同时出现上述2项或3项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1项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2项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一般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3项及以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说明

关于卫生指标的说明。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指标按照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 31/359-2006)

案由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其中1项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其中2项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3项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说明

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的说明。本案由所指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5.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6.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7.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9.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0.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案由五: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六: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其中1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其中2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其中3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七: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其中1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其中2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八: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索取资料仍不完整。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索取资料,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索取资料,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九: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一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主体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逾期不改正,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一般行业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警告,并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逾期不改正,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一般行业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逾期不改正,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一般行业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十: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其中1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其中2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其中3项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逾期不改正,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逾期不改正,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逾期不改正,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十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首次处罚情形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数为1-3人。

警告,并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数为4-7人。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数8人及以上。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形

逾期不改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每多1人,罚款依次增加1000元。

案由十三: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二、处罚内容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主体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一般行业

处5000元及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处7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一般行业

处13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处15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一般行业

处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行业

处2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由十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二、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逾期不改正情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通入使用,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情形。

警告,并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通入使用,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轻、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通入使用,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情形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责令停业整顿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从重情形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的,或造成涉水性、公共用具引起的传染病发生致人死亡的,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导致死亡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裁量基准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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