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卫医政(2004)184号
- 公布日期:
- 2004-11-17
- 施行日期:
- 2004-11-17
正文
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献血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健全本单位临床用血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负责本单位病人用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用血的原则,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在决定对病人实施输血治疗时,应由经治医师开具《用血通知书》,并经主治医师核准签字后,由病人或病人家属到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办理用血手续。
三、下列病人可由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一)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并持有护照、回乡证的;
(二)本市和外省市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并持有本人身份证的;
(三)1989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期间,曾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
并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本市统一印制)的;
(四)1998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无偿献血,并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
四、不属于可直接供血范围的病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指导病人或病人家属到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按《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需交纳用血互助金的病人或病人所在单位,应按所需用血量的输血费金额的两倍进行交纳。临床输血科(血库)凭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用血证明》供血。
五、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提供所需血液,有关的用血手续按规定补办。
六、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的要求,做好受血者输血前血样采集与检测、交叉配血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应将《用血通知书》、《用血证明》按月保存,并交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
八、《用血通知书》、《用血证明》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各有关医疗机构和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可到市血液管理办公室领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病人用血须知〉的通知》(沪卫医政〔1989〕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用血通知书》与《用血证明》样张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用血通知书
病人 因患 疾病,在我院 科治疗,估计需输注全血 毫升、血浆 毫升、红细胞悬液 单位,单采(或多采)血小板 单位,低温沉淀物 单位,其他(名称与单位) 。请到我院输血科(血库)办理用血手续或获取审证用血的咨询与指导。
医院 住院号 床位号 医师
年 月 日
(以上由临床医生填写)
注意:去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之前,请与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电话联系,
以知晓办理《用血证明》的手续过程与必备证件。
说明:
1、属直接供血对象,医院输血科(血库)要作相应记录(无偿献血证书编号、身份证件编号、用血记录)。
2、不属直接供血对象,按照“用血须知”或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咨询与指导,到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 理“用血证明”。
用血须知
1、市无偿献血后未曾用血者,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无偿献血证书,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2、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凭本人身份证、用血通知书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3、有工作单位且无本人无偿献血证书者,凭本人身份证、本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单位盖章)、用 血通知书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单位未完成献血任务,或本人未参加无偿献血、或用血量已经超过无偿献血的献血量,由单位或个人交纳用血互助金。
4、无工作单位且无本人无偿献血证书者,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其他无业证明、家庭成员无偿献 血证书、用血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依据规定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
5、外国公民、华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身份证件、用血通知书,由医院 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
6、 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参照本市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急救病人先用血,事后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补办用血手续。
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地址、电话、邮编一览表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
虹桥路1191号8号楼 |
62791110 |
200051 |
黄浦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靖远街58号(近山东路、广东路) |
63215150 转40150、40151 |
200001 |
卢湾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丽园路712号楼 |
63018907 60019313 |
200023 |
徐汇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双峰路450号 |
64699923 |
200030 |
长宁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武夷路333号 |
62251100 转281、283 |
200050 |
静安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胶州路422号102室 |
62586667 62551717转261、264 |
200040 |
普陀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兰溪路164号(区中心医院内) |
62168728 62572723转2318 |
200062 |
闸北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洛川东路151号4楼 |
56332323 56385708 |
200072 |
虹口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塘沽路29号二楼 |
63067351 63248448 |
200080 |
杨浦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许昌路426号 |
55212236 |
200082 |
宝山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团结路28号 |
56692898 36071027 |
201900 |
闵行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莘东路521号 |
64922028 64885834 |
201100 |
嘉定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金沙路255号 |
59529299 59917690 59520499 |
201800 |
浦东新区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张杨路3039号107室 |
50345749 50342649 |
200135 |
南汇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惠南镇人民东路3218号 |
58021070 58023733 |
201300 |
奉贤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南桥镇大寺路15号 |
67116255 67116298 |
201400 |
松江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松江区新城区秋菊路801号 |
67735403 67735406 |
201620 |
金山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朱泾镇健康路166号 石化象州路32号 |
57320740 57953013 |
201500 200540 |
青浦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青浦镇公园东路1158号 |
69719220 69719121 |
201700 |
崇明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
城内东门路306号 |
59621009 59623564 59612109 |
202150 |
医疗机构盖章处:
附件二:
用血证明
编号 字
病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或街道、乡镇)名称
家庭地址
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自费( )、合作医疗( )、其他( )。 (注:用√表示)
按照《上海市献血条例》第 章第 条第 款,已经交纳(或免除交纳)用血互助金, 医院凭此证明,可以供给全血 毫升、血浆 毫升、红细胞悬液 单位、单采(或多采)血小板 单位、低温沉淀物 单位、其他(名称与单位) 。(注:具体数字大写表示)
如实际用血量超过申请用血量,需要再次办理《用血证明》;实际用血量没有达到申请用血量,可向区县血液管理机构退还不足部分的个人用血互助金。
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用血证明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以上由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直接供血对象相关证明的登记
1、因何缘由直接供血:
2、相关的献血证书编号:
3、相关的身份证件名称: 编号:
病人实际用血记录
日期 |
全血 毫升 |
|
成 分 血 |
||||||||||
红细胞悬液 毫升 |
血浆 |
洗涤红细胞 |
去白红细胞 |
低温沉淀物 |
浓缩白细胞 |
单采血小板 |
照射单采血小板 |
照射去白红细胞 |
其他 |
||||
100毫升 |
50毫升 |
25毫升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人签字:
(以上由医院输血科或血库工作人员填写,并收集后交区县血液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