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崇司〔2018〕8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3-20
施行日期:
2018-03-20

正文

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授权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组建“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服务团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本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服务团组建遵循“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团成员接受区中心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向区中心申请加入服务团: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册地在本区;

(二)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与法律援助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特长和办案经验,能胜任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四)正式执业,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服务团,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后,报区中心审核。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服务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入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中心于每年一月份,对服务团成员进行调整。经审核准予加入服务团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区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区中心应当对新进成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服务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服务团,并由区中心登记备案:

(一)自行申请退出法律援助服务团的;

(二)依法终止执业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住所地已不在本区的;

(四)区中心责令其退出服务团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相关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三项情形退出服务团的,应及时向区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出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申请书》(附件2)。

第九条 服务团成员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区中心。

第十条 服务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

(二)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向区中心提出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贴;

(五)申请退出服务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服务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援助形象和信誉;

(二)接受区中心的指派和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规范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向区中心反馈工作情况和进程,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四)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区中心的质量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团成员应当根据区中心的要求,撰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服务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中心发现后应立即指出,并要求其及时改正:

(一)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办案计划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办案计划开展工作且拖延办案进程的;

(三)拒不按要求反馈办案进展情况的;

(四)案件办理中未充分尽责,受援人有意见的;

(五)结案材料不齐全的;

(六)值班迟到早退、接待咨询态度生硬、提供法律援助不及时、不完整填写来访登记表的。

第十四条 服务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中心应责令其退出服务团,并将《责令退出崇明区法律援助服务团通知书》(附件3)送交该成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情节严重的,移交区司法局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处理:

(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12348”热线接答及法院、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值班室工作期间有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岗现象两次及以上的;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会见当事人或不出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

(四)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案件质量评估中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六)值班咨询时私自接受有偿案件的;

(七)未经区中心和受援人同意,擅自向媒体宣扬、泄露或编造法律援助相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因个人原因导致延误出庭、超出诉讼时效或丧失上诉权等,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九)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十一)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法律援助形象和信誉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服务团成员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中心通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督查、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监听、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服务团成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与区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相挂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18年3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