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国资委分配〔2017〕385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7-11-30
施行日期:
2017-11-30

正文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分配〔2017〕385号

各监管企业:

为指导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收入分配政策,我们对《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沪国资委分配〔20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收入分配政策,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编制范围,应当按照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原则,同财务预算编制的合并范围口径相一致。

第三条 企业年度人工成本预算是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成本预算的编制、报告、调整、执行与决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保险费用、住房费用、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其中,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是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二)坚持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人工成本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竞争类企业突出效益导向,人工成本水平与行业发展及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突出公平导向,人工成本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

(三)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市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分配权。

(四)坚持人工成本预算管理与企业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将工资总额以外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强化民主协商、董事会或者相关权力机构审议、监事会监督等程序,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 人工成本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监管企业的人工成本预算方案实行备案制,指导企业编制、执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对人工成本决算情况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人工成本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后,由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绩效考核制度、国家和本市薪酬分配政策,自行决定所属企业人工成本调控方式、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八条 人工成本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出资关系,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指导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好人工成本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人工成本预算编制和报告

第九条 人工成本预算以上年实际人工成本总额为基础编制。人工成本预算增长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本市有关指导意见和出资人的要求;

(二)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预测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三)上年度同行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的导向要求;

(五)其他影响企业人工成本的因素。

第十条 人工成本预算主要指标及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人工成本总额预算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效益指标预算的增长幅度。人均人工成本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可以适当提高预算增长幅度。

(二)上年度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人工成本总额预算的增幅应适当控制。

(三)人事费用率、从业人员平均人工成本等指标的预算原则上应当与效益指标预算保持同向增长。效益指标预算下滑的,应适当控制或者降低相关指标的预算。

(四)监管企业(本部)的人工成本预算,应当符合市国资委相关规定,予以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人工成本预算方案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监管企业对所属企业编报的人工成本预算方案(草案)进行初审汇总,并编制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方案(草案)。

(二)监管企业形成的人工成本预算方案(草案)中有关年度职工工资预算、职工福利等内容,需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其纳入工资集体协商。

(三)监管企业于当年2月底前,将人工成本预算方案(草案)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就草案向企业反馈意见。

(四)监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的人工成本预算方案,经董事会或者相关权力机构审议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人工成本预算方案由预算报告、预算表(合并)、预算表(本部)、预算范围企业名单及其它相关材料构成,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偏离情况分析;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及变动调整原因分析;

(四)企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及编制依据。

第四章 人工成本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人工成本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所属企业及时给予预警,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和人工成本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监管企业,督促监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在人工成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对人工成本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工资总额调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人工成本预算调整情况经监管企业董事会或者相关权力机构审议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并按照人工成本预算方案报备要求提交调整后的相关报表资料。

第五章 人工成本决算和评价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全年人工成本决算资料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监管企业,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实施整改。

监管企业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的,其本部人均人工成本增幅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管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预算编制、报告、调整、执行与决算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监管企业,将视情况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监事会对本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过程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在推进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工成本预算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其中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作为人均工资调整的依据。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发放的合计数不得突破当年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数。

第二十五条 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结算额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限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沪国资委分配〔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