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7-07-12
施行日期:
2017-07-12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

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

(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

(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

(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

(五)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

(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抽查的内容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合理性;

(六)评估工作底稿(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影响评估结果情况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间的差异;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分析;

(十)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六条 检查对象的确定

管理工作检查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从委管单位中选取,每季度不少于2家。管理工作检查涉及的评估项目从委管单位上报的《备案项目统计表》及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项目清单中挑选。

市国资委负责的项目抽查,其对象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委托监管单位和委管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七条 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市国资委检查(抽查)小组一般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市国资委稽查中心、市产管办和委管单位、市属委、办、局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委托监管单位抽查小组人员组成,可由负责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

检查小组实施检查时,应提前10-15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其内容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程序、以及需提供的资料等。

(二)自查

收到检查通知后,被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格(另发)并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被查单位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评估管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及培训情况;

4、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内部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

5、评估项目的预报、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及归档等情况;

6、被查单位已备案的评估项目相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

7、被查单位有无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项目,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项目;

8、评估项目有无涉案情况;

9、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10、评估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建议;

11、其他相关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实施

检查小组在听取被查单位汇报并收集有关检查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对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的整体检查。在检查中,检查小组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并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检查评估项目中,检查小组可要求被查单位通知项目的委托方、相关资产占有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必要时可向被查单位、被评估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质询、实地复核勘察。检查小组如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对审计、产权交易等环节的延伸检查。

(四)形成检查报告和反馈检查意见

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集中讨论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程序、被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检查结论等。检查小组应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向被查单位反馈,被查单位如对检查意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小组反馈、说明。

(五)检查整改

被查单位应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必要时检查小组可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回访。

(六)建立检查工作档案

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建立检查工作档案。检查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自查报告、评估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

第九条 项目抽查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抽查计划,下达抽查通知

抽查小组在确定抽查项目后,拟定抽查计划。实施项目抽查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评估项目所属委管单位或市属委、办、局等单位下达抽查通知,内容包括:抽查项目的名称、抽查的内容、抽查目的、时间安排、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二)项目抽查的实施

抽查小组根据拟定的抽查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可采取实地勘察和检查评估工作底稿等方式,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并作出相关结论。

(三)分析总结

抽查小组对每次抽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抽查现场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评估项目抽查小结》。抽查结果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进行反馈。

(四)建立抽查工作档案

抽查工作完成后,抽查小组应及时建立抽查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抽查通知、抽查小结、抽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其他资料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3、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在施行上述处罚时,对玩忽职守、故意造假、乱用评估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薄弱环节,企业应积极落实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

第十一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单位应于每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其年度内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应于每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其评估管理工作年度总结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区、县国资委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