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府侨办内〔2018〕2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18-07-01
- 施行日期:
- 2018-07-01
正文
各区侨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早期归侨的关怀,切实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等九部委共同出台的《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沪府〔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发放“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为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且于196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归侨。
二、发放标准
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发放方式
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侨办的部门预算,市政府侨办将早期归侨名单提供至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补贴发放。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