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府侨办内〔2018〕2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7-01
施行日期:
2018-07-01

正文

各区侨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早期归侨的关怀,切实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等九部委共同出台的《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沪府〔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发放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发放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为19661231日以前回国定居、且于19661231日前参加工作或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归侨。

二、发放标准

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发放方式

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侨办的部门预算,市政府侨办将早期归侨名单提供至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补贴发放。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止。201811日至2018630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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