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崇府规〔2018〕3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6-12
施行日期:
2018-01-01

正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户籍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现就2018-2021年本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新录用驻崇现役军人家属、失无业3个月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市就业困难人员只享受市级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经认定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的农业、养老(含医养结合)、科技、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用人单位以及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对列入产业负面清单的,对环保不达标或在环保执法中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不予补贴。对同一劳动力,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与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鼓励本区就业困难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实现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跨区就业补贴,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本区城镇户籍劳动力符合规定的,参照享受。

(四)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补贴

企业未实行上、下班车辆接送的,给予劳动者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企业未安排住宿的,给予劳动者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分别累计不超过36个月。通过劳务公司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从事一线岗位工作的,可参照跨区就业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五)特定人群就业补贴

1.出租车驾驶员补贴。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区户籍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满1年之后,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本区户籍劳动力在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经申请并已入住公租房,在从业期间给予租住公租房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套房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本区户籍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及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用人单位除外)实现新增就业,在就业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专项就业补贴,并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项目推动就业

(六)扶持建立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

经认定的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相应人员5人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运行满1年,给予每个基地运营费补贴5—10万元。

(七)鼓励乡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鼓励各乡镇争先创优,对被评为市星级、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可用于创建工作支出和乡镇促进就业资金补充。

四、鼓励自主创业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劳动力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下同),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或驻崇军人随军家属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录用2—3人奖励5000元,录用4—5人奖励10000元,录用6人及以上奖励15000元(其中录用2—5人仅限法人代表为本区户籍劳动力的创业组织)。

(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补贴

鼓励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培育孵化符合生态岛定位的创业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其中乡镇级30万元、区级40万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为A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10万元。经年度成效评估合格,给予运营费补贴每年12万元。所需资金从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创业类比赛优胜奖励

鼓励落户崇明的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新秀)比赛。在区级创业新秀评选中获奖的,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在区级创业项目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参加市级、国家级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按市、国家相应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培训一次性奖励。本区户籍劳动力(机关事业人员、参加技能竞赛人员除外)在本区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经鉴定成绩合格,按等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专项职业能力300元,初级500元,中级1000元,高级3000元,技师及以上10000元。本区高技能人才基地中本区户籍产业工人获得行业等级证书的,参照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市行业协会负责鉴定的职业技能项目参照专项职业能力标准享受。

2.在职职工培训费补贴。本区在职职工(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在本区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经鉴定成绩合格,在享受市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余下部分由区财政补贴。已经享受市100%培训费补贴的特殊对象不再享受区配套。

(十二)鼓励培训和就业相结合

1.鼓励开展定向培训。鼓励本区培训机构按照市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定向培训,凡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就业率在80%以上,按录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课程开发费每人200元。对参加定向培训者,成绩合格,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300元。

2.鼓励培训后推荐就业。本区户籍失无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在相关岗位成功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奖励每人500元。每人每年最多只补贴一次。

(十三)鼓励开展符合生态岛建设的培训项目

经批准增设的培训项目,当年度按市文件规定正常开班,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设施设备补贴,其中初级3万元、中级4万元、高级5万元、技师及以上8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1.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对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市扶助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

2.鼓励本区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全年中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合格人数(竞赛项目除外),给予培训补贴: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3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600元。每开设一个高级工班级,在鉴定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开设一个技师及以上班级,在鉴定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当年度同项目同等级累计人数不到40人的,视作1个班)。

3.鼓励参加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本区职业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基地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按照相应大赛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涉及政策所需资金均从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十五)本政策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十六)本政策中“就业”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区、乡镇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乡镇财政按季垫资发放后与区财政结算。其它未标明列支渠道的补贴均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八)实施补贴申请单位承诺和公示制度。申请单位应就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管、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罚等内容作出承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建立补贴申请失信信息登记制度。对于每年资金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查实存在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相关对象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登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列入失信名单的用人单位(包括其法人代表)和个人不得享受本区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二十)本政策在实施期间,如相关市级政策调整,有不一致的地方,将适时调整。

(二十一)本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