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崇明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崇交〔2018〕272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18-11-17
- 施行日期:
- 2018-12-15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特形成《崇明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018—15)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崇明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在本区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居民小区停车不适用本办法,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道路公共停车服务收费,仍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四、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按地段分类、按等级计费。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相关旅游景区实行按次收费。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供需定价原则制定(详见附件1)。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的地段划分,由区交通委征询区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并依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各乡镇交通实际状况等综合评估认定(详见附件2)。
五、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六、各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为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在上述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实施收费优惠。
八、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区将根据本市有关停车收费政策及本区停车供需情况,适时优化调整本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
附件:
1、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表
2、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计费等级划分规定
附件1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表
类别 | 一级停车 场(库) | 二级停车 场(库) | 三级停车 场(库) | 新能源车辆 |
一类地段 | 6元/小时 | 5元/小时 | 4元/小时 | 2元/小时 |
二类地段 | 5元/小时 | 4元/小时 | 3元/小时 | 2元/小时 |
三类地段 | 4元/小时 | 3元/小时 | 2元/小时 | 2元/小时 |
相关旅游景区 | 小型车15元/次,大型车30元/次 | 小型车10元/次 大型车20元/次 |
注:以上一类、二类、三类地段为小型车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可在不高于此价格范围内自主下浮调整。大型车(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辆分类)、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特种车(车身长于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收费基础上分别加1、2、3元。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附件2
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
停放计费等级划分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分为三类)
一类地段:城桥镇(东至淡云路、西至三沙洪路、南至长江大堤、北至陈海公路)
二类地段:堡镇、陈家镇、长兴镇城镇化地区(具体由乡镇自主设定并报区交通委备案)。
三类地段: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
二、公共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及落实管理等状况(分为三级)
一级停车场(库):电子识别、电视监控、安全防护、消防及温控、保洁等设施设备齐全,并落实专人24小时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个以上。
二级停车场(库):监控、安全防护、消防设施设备配套,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三级停车场:普通停车场。车位设置合理、规范有序,配备消防设施。
三、其他事项
区交通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城市发展、交通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区公共停车场(库)地段划分和计费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