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府规【2018】2 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8-07-17
施行日期:
2018-08-17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升黄浦区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
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
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
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
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
套、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区;
(三)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
(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机构)
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和区审
计局组成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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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
验收管理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
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
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
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沪府规?2018?5 号)的规定,且属于本区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
项目;
(二)支持《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黄委发?2016?24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外滩滨江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重点服务
业项目;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
购臵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
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一)市级支持项目
对经本区申报且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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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1 的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 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
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
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 万元。
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 万(含)以上,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比
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区级支持项目
对符合黄浦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
区域和新兴行业,总投资1000 万以下或1000 万以上但是未获得市
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区级支持项目
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确定。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是指经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或区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
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
(以下简称“项目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入库申报、项目跟踪和
项目库维护。项目库设在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
第八条 (入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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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可通过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并上
传项目材料。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九条 (评审和转报)
区评审小组按照市相关工作要求,每年2 月28 日和7 月15 日
前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库项目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
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复核、区政府审定后,属于市级引导资
金支持项目,报送至市评审小组;属于区级支持项目,进入拟区级支
持项目名单。
第十条 (网上公示和信用审核)
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阶段,区评审小组对当
年所有拟支持项目开展信用审查。信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状态
审核、征管关系审核、信用信息审核等。
通过网上公示、信用审核的拟支持项目将获得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协议管理)
区发改委与获得市、区两级支持项目的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责任、建设内容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并
向市、区评审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支持项目:
框架协议备案至市评审小组,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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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发改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全部配套资金。
(二)区级支持项目:
框架协议备案至区评审小组后,由区发改委向区财政提出资金
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分阶段拨付资金。首款在项目中期审计时拨付,
其额度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予以确定。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
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尾款。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
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事中监管、中期审计、跟踪服务和事
后监管。
(一)事中监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获支
持项目建设过程开展全流程事中监管。中介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
公正的原则,严格对照项目申请报告和框架协议书,复核项目建设
进度、提出整改建议、报告检查结果。
(二)中期审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获支持
项目开展中期审计。中介机构应在项目框架协议签订1 年内对项目
资金管理、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向区评审小组办
公室提交审计报告。
(三)跟踪服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会同
市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对于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
范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区级支持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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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后监管: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
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开
展抽查审计、专项检查、重点稽察,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
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将获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
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评审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
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
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 月底前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引导资金到账后及时通报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按照框架协议推进项目实施;
(三)引导资金严格专款专用;
(四)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前,如实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
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
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
使用情况等;
(五)项目推进过程中,认真配合开展项目检查,并按要求及
时整改;
(六)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七)配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八)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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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生引导资金收回情形的,配合相关退款工作;
(九)配合市、区两级评审小组的现场调研、抽查和审计等相
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6 个月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
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核准项目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季度执行情况报告;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近两年项目单位审计报告);
(六)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评审小组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
区评审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完成(竣
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审计;
(二)组织项目验收答辩,形成验收结论;
(三)根据验收结论做出批复,同步抄送至市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
位应及时、主动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市级支持项目,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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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文件反馈至市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
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 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对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重大变化,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的,经查实后,由区评审小组作出变更决定,并按照框架协议
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限期收回引导资
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于市级支持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对于区级
支持项目,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
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 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 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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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引导
资金项目综合评估、事中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区
评审小组办公室部门预算,由评审小组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
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
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
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
法人和项目负责人3 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相关记录计入
信用平台。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
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
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
规定,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3 年里有偷税、漏税
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3 年内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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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 年8 月17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 月
31 日。